《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字数 1413 2025-11-29 14:33:24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第一步:理解“履行抗辩权”的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一个双务合同(即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如劳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应负义务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公平,避免一方履行了义务却无法获得对方相应的对待履行。在劳动合同中,这通常表现为劳动者暂时拒绝提供劳动,或用人单位暂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步:明确劳动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像《民法典》那样对履行抗辩权做出系统、明确的规定。然而,基于劳动合同的双务合同属性及公平原则,司法实践和法理普遍认可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可以适用履行抗辩权。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精神,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第三步:分析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具体条件
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 双方互负债务(义务):这是前提。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遵守规章制度。
- 双方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即一方的义务是为了换取另一方的义务。例如,劳动者提供劳动是为了换取报酬,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为了获得劳动。
- 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到期债务:这是行使抗辩权的关键触发条件。具体表现为:
- 用人单位方面:最常见的情形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或必要的劳动保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 劳动者方面:例如,劳动者未提供真实的履职所必需的资质证明,或在服务期内有严重违纪行为等。
- 行使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后履行义务:即行使权利的一方,其履行顺序在对方之后。例如,用人单位通常应先支付工资,劳动者后提供劳动(按月支付模式下),若用人单位未支付上月工资,劳动者可以就本月劳动行使履行抗辩权(即暂时停工)。
第四步:掌握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限制与后果
行使该权利必须谨慎,并受到严格限制:
- 暂时性:履行抗辩权仅是“暂停”履行己方义务的权利,而非永久免除义务。一旦对方履行了其义务或提供了适当担保,行使方必须立即恢复履行。
- 对等性:拒绝履行的范围应与对方不履行的程度相适应。例如,用人单位仅拖欠少量津贴,劳动者不能因此完全拒绝提供所有劳动。
- 合法性:必须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滥用此权利(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可能被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 风险性:如果对行使条件判断错误,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劳动者错误判断单位违约而擅自停工,可能面临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风险。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履行抗辩权是暂时中止履行,目的是促使对方履行合同,维持合同关系。而单方解除权是永久性地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其行使条件和程序更为严格。
- 与“劳动者维权(如申请仲裁)”的关系: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劳动者在履行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自助性救济手段。它并不替代也不能排斥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公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两者可以并行,例如,劳动者在暂时停工的同时,可就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