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失权
字数 961 2025-11-29 14:59:29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失权
第一步:概念界定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失权,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因自身行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等)导致其丧失在后续程序中提出或使用该证据权利的规则。其核心是,因程序性过错而承担实体权利丧失的不利后果。
第二步:制度目的
- 保障程序效率: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提出权,拖延核定程序。
- 维护程序公平:避免一方利用“证据突袭”损害对方防御权,确保攻防平衡。
- 督促义务履行: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举证义务,促使税务机关及时、全面地调查取证。
第三步:主要类型与适用条件
证据失权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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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举证的失权:
- 适用前提:税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依法指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供证据。
- 关键条件:逾期举证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通常指不可抗力、证据本身在期限内客观上无法取得等非因当事人自身过错导致的情形。
- 法律后果:税务机关可不予采纳该逾期证据。但在复议或诉讼中,若该证据至关重要,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能仍会审酌,但当事人可能需承担因其逾期产生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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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妨碍行为的失权:
- 适用前提:当事人(主要是纳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实施了毁灭、隐匿、伪造证据,或阻止他人作证等行为。
- 法律后果:不仅相关证据可能不被采纳,还可能直接推定对方(税务机关)关于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并可能因此承担罚款等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区别于“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关注证据获取手段的合法性,即使证据内容真实,因取证程序违法也予以排除。证据失权关注的是提出证据的“时机”和“行为”,与证据内容真伪及取证手段合法性无关。
- 区别于“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风险。证据失权是程序性制裁,可能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因无法使用关键证据而实际承担败诉后果。
第五步:限制与救济
为防止过于严苛,证据失权的适用受到限制:
- 必要性审查:即使逾期,若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如课税要件)的认定有重大影响,裁判机关仍可裁量采纳,但会对逾期方进行训诫或罚款。
- 程序保障:在决定是否适用证据失权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 权利救济:当事人对适用证据失权的决定不服,可随同实体处理决定一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