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字数 1921 2025-11-29 15:25:46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第一步:理解“履行抗辩权”的基本概念
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即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如劳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暂时拒绝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其核心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避免一方在已履行或即将履行自身义务时,因对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而遭受损失。在劳动合同中,它体现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时,有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部分义务。
第二步:明确劳动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像《民法典》那样系统规定履行抗辩权,但其法理贯穿于多个条款中。例如: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间接承认了在用人单位拖欠报酬时,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性,是行使抗辩权的一种后续法律保障。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这直接体现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时,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危险作业)以保障自身安全。
因此,履行抗辩权是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如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补充。
第三步:剖析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具体条件
行使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严格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如旷工、不提供劳动条件):
- 基于同一双务劳动合同而产生互负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例如,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提供劳动保护。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义务的对价。
-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其到期义务:这是行使抗辩权的直接原因。
- “未履行”:如用人单位完全未支付工资。
- “未按约定履行”: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标准或法定标准;未提供约定的劳动工具或工作环境。
- “到期义务”:指该义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例如,到了发薪日用人单位未发薪。
- 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其自身义务,或者有正当理由暂未履行:
- 已履行:劳动者已提供了正常劳动,但用人单位拒付报酬。
- 已提出履行:劳动者已准备好并明确表示将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如锁门不让进)。
- 有正当理由暂未履行:例如,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者据此暂不提供劳动(即拒绝危险作业),这本身就是在行使抗辩权。
- 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或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并非对方任何微小的违约行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该违约行为必须较为严重,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例如,用人单位长期、大面积拖欠工资,足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但需谨慎,通常建议先催告)。反之,若用人单位仅延迟一天支付工资,劳动者一般不能立即拒绝上班。
第四步:区分履行抗辩权的不同类型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支付与劳动的提供在结算周期上具有持续性,难以严格区分“同时”,因此典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用较少。
-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义务,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例如,劳动合同约定项目完成后支付奖金,用人单位在项目完成前要求劳动者先放弃奖金承诺,劳动者可基于用人单位未完成“支付奖金”的先决条件(项目完成)而行使抗辩权,拒绝放弃权利。
-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但应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如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可以中止履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下月工资,理论上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提供劳动并要求提供担保。但实践中,劳动者行使此权利风险较高,证据要求严格,通常直接选择解除合同更为稳妥。
第五步:掌握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与限制
- 法律后果: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合法行为,不构成违约。其效力是“暂时中止”履行自身义务,而非永久免除。一旦对方恢复了适当履行(如补发了工资),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 限制与风险:
- 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法律明确要求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 举证责任:行使抗辩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违约行为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 谨慎行使:特别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为由拒绝提供劳动时,必须确信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恶意的违约行为。若判断失误,可能被认定为旷工,面临被合法解除合同且无经济补偿的风险。因此,在采取行动前,通常建议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发出书面催告,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