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
字数 1023 2025-11-29 18:59:21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是指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存在错误、遗漏或与听证会实际情况不符时,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更正的权利和行为。

一、异议的提出主体
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听证程序的正式参加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以及与该行政许可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等其他听证参与人若发现笔录有误,通常通过内部程序纠正,而非行使此“异议”权利。

二、异议的提出事由
提出异议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事由,主要包括:

  1. 记载错误:笔录对发言人的身份、观点、证据名称、数据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存在笔误或不准确。
  2. 重大遗漏:笔录未记录听证会上提出的重要事实、证据、质证意见或辩论观点,这些内容可能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3. 与实际情况不符:笔录所载内容歪曲或未能真实反映发言人的本意或听证会的实际进程。

三、异议的提出时限与形式

  1. 时限:异议必须在听证会结束时或法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常见做法是在听证会结束前,由听证主持人宣布笔录并征询在场参加人意见,此时参加人可当场提出异议。若法律规定有会后异议期,则应在该期限内(如收到笔录副本后3日内)提出。
  2. 形式: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陈述异议的具体内容、理由及所依据的事实。当场提出的,也应记入笔录。

四、听证组织机关对异议的处理
听证组织机关(通常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在收到异议后,负有审查和处理的义务。

  1. 审查:机关应结合听证会的录音、录像等其他记录材料,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
  2. 处理结果
    • 予以补正: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机关应当对笔录进行更正或补充,并通知提出异议的参加人。
    • 不予补正: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机关应书面或口头告知提出异议的参加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予补正的决定,参加人通常可以将其作为后续行政救济(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

五、异议的法律意义

  1. 保障程序公正:确保作为行政许可决定重要依据的听证笔录客观、真实、完整,是程序正义的直接体现。
  2. 影响决定效力:一份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且未被更正(或异议未被正确处理)的听证笔录,可能导致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后续的司法审查或行政复议中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从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3. 固定救济证据:提出异议的行为本身及机关的处理结果,是证明听证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的关键证据,为当事人寻求后续法律救济提供了事实基础。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是指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存在错误、遗漏或与听证会实际情况不符时,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更正的权利和行为。 一、异议的提出主体 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听证程序的正式参加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以及与该行政许可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等其他听证参与人若发现笔录有误,通常通过内部程序纠正,而非行使此“异议”权利。 二、异议的提出事由 提出异议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事由,主要包括: 记载错误 :笔录对发言人的身份、观点、证据名称、数据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存在笔误或不准确。 重大遗漏 :笔录未记录听证会上提出的重要事实、证据、质证意见或辩论观点,这些内容可能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与实际情况不符 :笔录所载内容歪曲或未能真实反映发言人的本意或听证会的实际进程。 三、异议的提出时限与形式 时限 :异议必须在听证会结束时或法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常见做法是在听证会结束前,由听证主持人宣布笔录并征询在场参加人意见,此时参加人可当场提出异议。若法律规定有会后异议期,则应在该期限内(如收到笔录副本后3日内)提出。 形式 :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陈述异议的具体内容、理由及所依据的事实。当场提出的,也应记入笔录。 四、听证组织机关对异议的处理 听证组织机关(通常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在收到异议后,负有审查和处理的义务。 审查 :机关应结合听证会的录音、录像等其他记录材料,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 处理结果 : 予以补正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机关应当对笔录进行更正或补充,并通知提出异议的参加人。 不予补正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机关应书面或口头告知提出异议的参加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予补正的决定,参加人通常可以将其作为后续行政救济(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 五、异议的法律意义 保障程序公正 :确保作为行政许可决定重要依据的听证笔录客观、真实、完整,是程序正义的直接体现。 影响决定效力 :一份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且未被更正(或异议未被正确处理)的听证笔录,可能导致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后续的司法审查或行政复议中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从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固定救济证据 :提出异议的行为本身及机关的处理结果,是证明听证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的关键证据,为当事人寻求后续法律救济提供了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