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中止犯
字数 1437 2025-11-29 20:01:59
犯罪中止的中止犯
犯罪中止的中止犯,是指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即中止犯),如何具体认定和处罚的特殊规定和理论。
第一步:理解“中止犯”的基本概念
中止犯是犯罪中止形态下的行为主体。当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例如,在举刀杀人时心生怜悯而放下刀)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后悔,将被害人及时送医抢救成功),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中止,而行为人本人即被称为“中止犯”。
第二步:明确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与犯罪中止成立条件一致)
要认定一个行为人是中止犯,其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 时间性(亦称“时空性”):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意味着犯罪既遂(犯罪得逞)之前都可以成立中止。具体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甚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仍有可能通过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而成立中止。
- 自动性(亦称“任意性”):行为人必须是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即“能为而不为”,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仍然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了放弃。自动性的判断标准是“弗兰克公式”: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因犯罪不能进行而放弃”(不能为),还是“因犯罪能进行而放弃”(能为而不为)?只有后者才具有自动性。动机(如悔悟、恐惧、怜悯等)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 客观性(即“中止行为”):行为人必须有停止犯罪的实际行为。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表现为单纯的放弃;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时,则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 有效性:中止行为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最终,犯罪结果(既遂结果)没有发生。如果行为人采取了防止措施,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了,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
第三步:掌握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这是“中止犯”概念的核心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没有造成损害”: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任何实际侵害。例如,盗窃时潜入仓库后空手离开,未窃取任何财物;故意杀人时举枪瞄准后又放下,未伤及被害人分毫。对此类中止犯,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害”: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后果,但该后果不是行为人原本追求的犯罪既遂结果。例如,在故意杀人过程中,将被害人砍成轻伤后自动中止,有效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里的“轻伤”就是“造成的损害”。对此类中止犯,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即必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四步:区分中止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行为人
- 与未遂犯的区别:关键在“自动性”。中止犯是“能为而不为”,主动放弃;未遂犯是“欲为而不能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遭遇反抗等)而被迫停止。对未遂犯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宽宥程度远低于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的硬性规定。
- 与既遂犯的区别:根本在于犯罪是否得逞。中止犯因其中止行为,犯罪未达既遂;既遂犯则已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总结:“犯罪中止的中止犯”这一词条,核心在于理解中止犯的认定标准和独特的优待处罚原则。法律之所以给予中止犯如此大的宽宥,旨在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悬崖勒马”,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体现刑法的教育和挽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