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合法期待
字数 1132 2025-11-29 21:58:03
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合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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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起源
“保护与合法期待”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源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其核心思想是:东道国政府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测的法律和商业框架。当外国投资者基于对东道国政府的特定承诺(如法律、合同或具体保证)而产生了一种合理的、值得保护的期待时,东道国政府后续的行为不应武断地或不可预见地挫伤这种期待。 -
构成要件
并非投资者的所有主观期望都受保护。仲裁实践表明,一项成功的“合法期待”主张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 东道国的具体承诺或表示:这是基础。承诺可以是明确的,如通过立法、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或特许协议、政府出具的保证函等形式作出。也可以是默示的,源于东道国建立的稳定监管框架。
- 投资者依赖该承诺: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基于对该承诺的信赖而作出了投资决策,例如投入了大量资本。
- 期待的合理性:投资者的期待必须是客观合理的。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相同情况下是否会产生同样的期待?如果相关法律本身就充满不确定性或东道国已明确保留未来修改法律的权利,那么期待可能就不合理。
- 东道国的行为挫伤了该期待:东道国后续通过立法、行政决定或其他行为,违背了先前的承诺,导致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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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与发展
该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被广泛引用,但其具体边界存在争议。- 宽泛解释:部分仲裁庭(如著名的 Tecmed v. Mexico 案)认为,FET标准要求国家行为与投资者的基本期待保持一致,即使没有具体的合同承诺,国家也应维护稳定的商业环境。这接近于将合法期待视为一个独立的保护标准。
- 限制解释:另一些仲裁庭(如 Saluka v. Czech Republic 案)则持更谨慎的态度,强调合法期待必须源于东道国向投资者作出的具体承诺,而不能仅仅源于投资者对法律永不改变的普遍期望。仲裁庭指出,国家拥有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监管的固有权力(即“警察权”)。
- 当前趋势:近年来的趋势是倾向于限制性解释,要求投资者证明存在明确、具体的承诺,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东道国为公共利益进行正当监管的空间。仲裁庭会在投资者的合法期待与东道国的监管权之间进行谨慎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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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概念的关系及重要性
- 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关系:保护合法期待是判定东道国是否违反FET标准的最核心、最常见的要素之一。挫伤合法期待往往是构成FET违反的强有力证据。
- 与“稳定条款”的关系:稳定条款是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旨在“冻结”东道国的法律,是创造合法期待的最明确方式。
- 重要性:该原则是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关键工具。它为投资者提供了对抗东道国朝令夕改、任意妄为行为的保护,同时也通过“合理性”要求尊重了东道国的主权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