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
字数 995 2025-11-29 22:24:20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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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区别于“自动性”(主观意愿),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悔悟或意愿转变后,在客观世界所采取的具体行动。 -
中止行为的两种类型
根据犯罪所处的不同阶段和犯罪本身的性质,中止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消极中止行为(放弃犯行):在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且不要求发生具体危害结果(即危险犯、行为犯)即可既遂的场合,行为人只需自动、彻底地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中止行为即告成立。例如,举刀欲杀人,因心生怜悯而主动放下刀离开。
- 积极中止行为(结果防止行为):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且该犯罪属于结果犯的场合,行为人必须自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行为才能成立。例如,投毒后后悔,立即将被害人送医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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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为的有效性要求
中止行为必须最终有效地防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这是中止行为成立并最终导致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核心标准。- 判断标准:采取“客观说”为主,兼顾行为人的主观努力。即,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本身,在客观上足以防止结果发生,并且最终结果也确实没有发生。如果行为人真诚努力采取了自认为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即使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因素(如第三人介入),通常也认定为有效。但如果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无论行为人如何努力,其中止行为均属无效,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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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为与“自动性”的关系
“自动性”是中止行为的主观前提,它解决的是“为什么”停止犯罪或防止结果的问题(出于本人意志)。而“中止行为”是“自动性”的客观外化,它解决的是“怎么做”的问题。二者共同构成犯罪中止成立的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有自动性而无相应行为,或虽有行为但非出于自动性,均不成立犯罪中止。 -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中止行为是否成立,需综合考量:- 行为人的努力程度:其采取的措施是否与其认识水平和客观条件相符。
- 措施的性质:是彻底放弃,还是暂时中断;是积极补救,还是消极观望。
- 与结果未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措施对防止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例如,投毒后仅口头上表示后悔但未采取任何救助行动,不成立中止行为;而投毒后积极呼救、送医,即使被害人因体质特殊而未死,其中止行为也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