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关联性审查
字数 1470 2025-11-29 23:59:02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关联性审查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内涵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关联性审查,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时,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的逻辑联系进行判断和认定的活动。
其核心内涵是:
- 指向性:证据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或反驳与应纳税额计算相关的某一特定事实,如交易金额、成本费用、纳税主体身份、交易时间等。
- 证明价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证明意义,而非无关紧要的、牵强附会的联系。一个证据的关联性越强,其证明力通常也越高。
第二步: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 逻辑关联性:这是最基本的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信息,是否能够按照一般的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推导出或有助于推导出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例如,一份购销合同与证明销售收入的事实具有逻辑关联性;而纳税人的个人品德证据,通常与偷税事实缺乏逻辑关联性。
- 法律关联性: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是税收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税收债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如果待证事实本身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那么即使证据与该事实有逻辑联系,在税收核定中也缺乏法律上的关联性。例如,证明企业慈善捐款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非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可能与确定应纳税额这一待证事实缺乏法律关联性。
第三步:关联性审查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在税收核定的不同阶段,关联性审查发挥着关键作用:
- 证据收集阶段: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必须围绕与应税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展开。对于明显无关的材料,税务机关无权要求纳税人提供。
- 证据采纳阶段:在将证据作为核定依据之前,必须首先进行关联性筛选。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不得进入后续的质证、认证环节。这是防止无关材料干扰核定人员心证、保证核定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屏障。
- 事实认定阶段: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相互结合,形成证据链,共同指向待证事实。审查人员需要综合评估所有关联证据的证明方向和支持程度,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关联性弱的证据,其对于最终事实认定的影响力也较小。
第四步:关联性审查与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
证据关联性审查是证据资格审查的第一步,与其他证据规则紧密相连:
- 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关联性审查优先于合法性审查。一个证据必须先具有关联性,才有必要去讨论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非法的证据可能被排除,但无关的证据从一开始就不应被采纳。
- 与真实性审查的关系:关联性审查解决的是“证据是否能用来证明某个问题”,而真实性审查解决的是“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一个证据可能具有关联性,但如果是伪造的,则其证明价值为零。二者需结合进行。
- 与证明力判断的关系:关联性决定了证据是否有资格进入证明力的评价范围。证明力的大小则是在有关联性的证据之间进行比较,看哪个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更紧密、更直接、更可靠。
第五步:违反关联性审查的法律后果
如果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中依据了明显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将导致核定决定存在瑕疵:
- 程序违法:构成了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因为其调查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不牢。
- 事实认定错误:基于无关证据认定的事实,很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从而导致应纳税额计算错误。
- 可被撤销: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经审查认为关键证据缺乏关联性,导致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该税收核定决定。
综上所述,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关联性审查是确保税收核定建立在正确事实基础之上的首要关卡,它贯穿于证据处理的全过程,是实现依法、公正课税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