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要件
字数 864 2025-11-30 00:56:40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要件
第一步:概念界定
“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停下来),而是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的、足以阻止犯罪既遂或结果发生的措施。
第二步:行为类型
中止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 消极中止(放弃犯行):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且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行为人只需主动、彻底地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即可。例如,举刀欲杀人,因心生怜悯而主动放下刀。
- 积极中止(防止结果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的、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后悔,主动将被害人送医救治,最终避免了死亡结果。
第三步:行为要求
成立有效的中止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客观性: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外部行动,而非仅有内心的悔悟。仅仅停止动作,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构成有效中止。
- 有效性: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必须最终有效地防止了犯罪既遂或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尽力阻止,但结果仍然发生,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可能构成犯罪既遂(但中止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关联性:犯罪结果的未发生,必须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独立因素(如被害人自救、第三人介入),而非行为人的努力,则不成立有效中止。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因自动中止而未能得逞。关键区别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是否出于行为人意志。
- 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行为区别:犯罪一旦既遂(如已将财物窃取到手),事后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行为,属于悔罪表现,可作为量刑情节,但不能逆转既遂状态,不成立犯罪中止。
第五步:法律后果
一旦成立犯罪中止(需同时满足自动性、彻底性、时空性等要件),且没有造成损害:
- 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 如果造成了损害,则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