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解释方法
字数 1943 2025-11-30 02:26:00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解释方法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存在必要性

当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例如,“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指向某个法域的法律(如“中国法”)后,法官面临一个核心问题:应当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个被指向的“中国法”?这里的“中国法”是指中国的全部法律,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即冲突规范),还是仅指中国的实体法?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就构成了法律选择规则解释方法的核心内容。其主要方法包括:实体法指定说(Sachnormverweisung)总括指定说(Gesamtverweisung,即反致)。解释方法的选择,决定了法律适用过程的最终走向和结果。

第二步:核心方法一——实体法指定说

  1. 定义:实体法指定说,又称“一级指定”,指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在指定某外国法时,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规则,不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规则。
  2. 运作逻辑
    • 法官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找到应适用的准据法(如“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国籍国法”,假设为A国法)。
    • 根据实体法指定说,法官会直接跳过A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去查找并适用A国关于继承的实体法规定(即A国的《民法典》继承编)。
    • 这个过程是单向和终局性的,不会引发对A国冲突规则的考察。
  3. 理由与优势
    • 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国际私法的理想目标之一是,同一个涉外案件在不同国家起诉能得到相同判决。如果各国普遍采用实体法指定说,则无论案件在何处审理,最终适用的都是同一国的实体法,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 简便高效:避免了考察外国冲突法规则的复杂性和可能引发的“反致”循环,简化了司法程序。
    • 符合冲突规则的本意:一种观点认为,冲突规则的目的就是寻找最适合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法,而非另一套法律选择规则。

第三步:核心方法二——总括指定说(反致)

  1. 定义:总括指定说,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反致(Renvoi),指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在指定某外国法时,被认为是指该外国的全部法律体系,这既包括其实体法,也包括其冲突法。
  2. 运作逻辑与类型
    • 法官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找到应适用的准据法(如“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假设为B国法)。
    • 根据总括指定说,法官不仅会查看B国的实体法,还会查看B国的冲突规则。
    • 反致(Renvoi / Remission):如果B国的冲突规则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国籍国法”,而该国籍国正好是法院地国,则B国冲突规则将案件指回法院地国。若法院地国接受这种指回,并适用本国实体法,即为“反致”。
    • 转致(Transmission):如果B国的冲突规则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惯常居所地法”,而该地是C国,则B国冲突规则将案件转致至C国。若法院地国接受这种转致,并去适用C国的实体法,即为“转致”。
  3. 理由与适用场景
    • 追求具体个案公正:当适用外国实体法会导致不合理的判决结果,而通过反致可以适用更合理的法律(如法院地法或第三国法)时,反致可作为一种矫正工具。
    • 尊重外国法体系的完整性:认为应将被指引的法律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
    • 扩大法院地法适用的工具:在特定情况下,反致常常导致最终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 实践中,各国对反致态度不一,通常限于特定领域(如身份、继承)才接受,在合同领域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普遍排除。

第四步:其他相关解释考量因素

除了上述两种核心方法,在解释和适用法律选择规则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 时间因素(时际法律冲突):应适用何时生效的法律?是法律关系成立时的法律,还是法院审理时的法律?这需要冲突规则本身或法院通过解释来明确。
  2. 实体与程序的划分:法律选择规则指向的“法律”通常不包括程序法。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法官需要解释某个问题(如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这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
  3. 识别(定性)的先决性:在进入解释阶段前,法官必须首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例如,定性为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识别本身也是一种解释过程,其结果直接决定了哪一条法律选择规则将被启动和解释。

第五步:总结与实践意义

对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方法,是连接抽象的冲突规则与具体的实体法判决之间的关键桥梁。选择“实体法指定说”还是“总括指定说(反致)”,并非纯粹的理论偏好,而是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 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导致适用完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
  • 反映一国的司法政策:一国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体现了其在国际私法上是更追求判决的国际一致性,还是更注重法院地国的利益和公正观念。
  • 是法律适用精确化的体现:它要求法官不能机械地适用冲突规则,而必须深入思考规则的含义、目的及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解释方法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存在必要性 当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例如,“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指向某个法域的法律(如“中国法”)后,法官面临一个核心问题:应当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个被指向的“中国法”?这里的“中国法”是指中国的全部法律,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即冲突规范),还是仅指中国的实体法?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就构成了法律选择规则解释方法的核心内容。其主要方法包括: 实体法指定说(Sachnormverweisung) 和 总括指定说(Gesamtverweisung,即反致) 。解释方法的选择,决定了法律适用过程的最终走向和结果。 第二步:核心方法一——实体法指定说 定义 :实体法指定说,又称“一级指定”,指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在指定某外国法时,仅指该外国的 实体法规则 ,不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规则。 运作逻辑 : 法官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找到应适用的准据法(如“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国籍国法”,假设为A国法)。 根据实体法指定说,法官会直接跳过A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去查找并适用A国关于继承的 实体法规定 (即A国的《民法典》继承编)。 这个过程是单向和终局性的,不会引发对A国冲突规则的考察。 理由与优势 : 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 :国际私法的理想目标之一是,同一个涉外案件在不同国家起诉能得到相同判决。如果各国普遍采用实体法指定说,则无论案件在何处审理,最终适用的都是同一国的实体法,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简便高效 :避免了考察外国冲突法规则的复杂性和可能引发的“反致”循环,简化了司法程序。 符合冲突规则的本意 :一种观点认为,冲突规则的目的就是寻找最适合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法,而非另一套法律选择规则。 第三步:核心方法二——总括指定说(反致) 定义 :总括指定说,即我们通常所称的 反致(Renvoi) ,指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在指定某外国法时,被认为是指该外国的 全部法律体系 ,这既包括其实体法,也包括其冲突法。 运作逻辑与类型 : 法官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找到应适用的准据法(如“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假设为B国法)。 根据总括指定说,法官不仅会查看B国的实体法,还会查看B国的冲突规则。 反致(Renvoi / Remission) :如果B国的冲突规则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国籍国法”,而该国籍国正好是法院地国,则B国冲突规则将案件指回法院地国。若法院地国接受这种指回,并适用本国实体法,即为“反致”。 转致(Transmission) :如果B国的冲突规则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惯常居所地法”,而该地是C国,则B国冲突规则将案件转致至C国。若法院地国接受这种转致,并去适用C国的实体法,即为“转致”。 理由与适用场景 : 追求具体个案公正 :当适用外国实体法会导致不合理的判决结果,而通过反致可以适用更合理的法律(如法院地法或第三国法)时,反致可作为一种矫正工具。 尊重外国法体系的完整性 :认为应将被指引的法律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 扩大法院地法适用的工具 :在特定情况下,反致常常导致最终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实践中,各国对反致态度不一,通常限于特定领域(如身份、继承)才接受,在合同领域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普遍排除。 第四步:其他相关解释考量因素 除了上述两种核心方法,在解释和适用法律选择规则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时间因素(时际法律冲突) :应适用何时生效的法律?是法律关系成立时的法律,还是法院审理时的法律?这需要冲突规则本身或法院通过解释来明确。 实体与程序的划分 :法律选择规则指向的“法律”通常不包括程序法。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法官需要解释某个问题(如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这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 识别(定性)的先决性 :在进入解释阶段前,法官必须首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例如,定性为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识别本身也是一种解释过程,其结果直接决定了哪一条法律选择规则将被启动和解释。 第五步:总结与实践意义 对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方法,是连接抽象的冲突规则与具体的实体法判决之间的关键桥梁。选择“实体法指定说”还是“总括指定说(反致)”,并非纯粹的理论偏好,而是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导致适用完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 反映一国的司法政策 :一国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体现了其在国际私法上是更追求判决的国际一致性,还是更注重法院地国的利益和公正观念。 是法律适用精确化的体现 :它要求法官不能机械地适用冲突规则,而必须深入思考规则的含义、目的及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