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字数 1412 2025-11-10 02:29:48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特征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许可,即对哪些社会活动需要政府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事前管制。其核心是解决“哪些事项可以设许可,哪些不能设”的界限问题,目的是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和社会活动,体现“市场优先、社会自律”的现代治理理念。

第二步:设定范围的正面规定(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 安全准入类: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药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 资源配置类: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如,采矿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
  3. 职业行业资格类: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如,律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
  4. 技术标准检验类: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例如,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食品卫生检疫。
  5. 主体资格登记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例如,公司设立登记。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此为兜底条款,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领域预留空间,但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来设定。

第三步:设定范围的排除规定(不得设定许可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即便属于上述第12条所列事项,如果通过以下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 公民法人自主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 市场竞争调节: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 行业组织自律: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 事后监督解决: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这条规定确立了“设定许可的必要性原则”,即设立许可是最后的手段,优先采用市场、社会自律和事后监管等方式。

第四步:设定范围的层级划分(谁有权设定何种范围的许可)
不同层级的规定性文件,其设定许可的范围权限不同,这是对“设定范围”的进一步限制:

  1. 法律:可以设定所有行政许可。
  2. 行政法规:可以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事项设定许可。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许可的领域,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超越法律。
  3. 地方性法规:其设定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针对第12条规定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领域,且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企业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经营的许可。
  4.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权限更小,仅能设定临时性(有效期1年)的行政许可,且期满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审查
理解设定范围具有关键实践意义:

  • 对立法者:在设立一项许可前,必须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并评估是否有更优的替代管理方式。
  • 对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依据之外,自行创设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 对公民和企业:可以依据“设定范围”的规定,对一项没有合法依据的“审批”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特征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许可,即对哪些社会活动需要政府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事前管制。其核心是解决“哪些事项可以设许可,哪些不能设”的界限问题,目的是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和社会活动,体现“市场优先、社会自律”的现代治理理念。 第二步:设定范围的正面规定(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安全准入类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药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资源配置类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如,采矿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 职业行业资格类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如,律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 技术标准检验类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例如,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食品卫生检疫。 主体资格登记类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例如,公司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此为兜底条款,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领域预留空间,但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来设定。 第三步:设定范围的排除规定(不得设定许可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即便属于上述第12条所列事项,如果通过以下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自主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调节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自律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事后监督解决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这条规定确立了“设定许可的必要性原则”,即设立许可是最后的手段,优先采用市场、社会自律和事后监管等方式。 第四步:设定范围的层级划分(谁有权设定何种范围的许可) 不同层级的规定性文件,其设定许可的范围权限不同,这是对“设定范围”的进一步限制: 法律 :可以设定所有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可以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事项设定许可。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许可的领域,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超越法律。 地方性法规 :其设定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针对第12条规定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领域,且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企业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经营的许可。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权限更小,仅能设定临时性(有效期1年)的行政许可,且期满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审查 理解设定范围具有关键实践意义: 对立法者 :在设立一项许可前,必须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并评估是否有更优的替代管理方式。 对行政机关 :不得在法律、法规依据之外,自行创设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对公民和企业 :可以依据“设定范围”的规定,对一项没有合法依据的“审批”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