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
字数 1375 2025-11-10 03:01:03

不作为犯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基本定义
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其核心在于“应为而不为”,与以积极身体动作实施的“作为犯”相对。例如,消防员在火场故意不救火(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步: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是不作为犯成立的核心前提。义务必须是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单纯的道德义务。没有作为义务,则不构成不作为犯。
  2.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作为义务:义务必须是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行为人客观上能够履行的。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如自身昏迷、被捆绑),则不能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
  3.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作为义务:行为人实施了消极的不作为,并且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步:作为义务的来源(深入解析核心要件)
“作为义务”的来源是理解不作为犯的关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例如,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扶养义务。但需注意,并非所有法律义务都能直接转化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通常需要该义务的内容明确且对防止严重危害结果具有关键意义。
  2.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基于行为人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而必须承担的义务。例如,警察有救助危难的义务,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消防员有扑救火灾的义务。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基于行为人先前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例如,受雇的保姆负有照看幼儿的义务;一旦自愿将弃婴抱回家中抚养,便产生了抚养义务。
  4.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便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如,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其先行行为就使他负有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如果孩子溺水,他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

第四步:不作为犯的分类
不作为犯可分为两种类型:

  1.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的犯罪。其构成要件本身就以“不作为”为模式。例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其行为模式就是“拒绝扶养”这一不作为。
  2.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条文通常以作为方式为模式规定的犯罪,但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该犯罪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罪通常表现为“作为”(如刀砍、枪击),但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致其死亡,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不真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不作为犯 vs. 作为犯: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作为犯是“不应为而为”,积极制造或升高风险;不作为犯是“应为而不为”,消极地不阻止既有风险的实现。
  • 不作为犯 vs. 过失犯:不作为犯的核心在于对“作为义务”的违反,其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值班护士忘记给病人换药导致病人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放任(故意)还是疏忽/轻信(过失)。
不作为犯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基本定义 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其核心在于“应为而不为”,与以积极身体动作实施的“作为犯”相对。例如,消防员在火场故意不救火(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步: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成立的核心前提。义务必须是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单纯的道德义务。没有作为义务,则不构成不作为犯。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作为义务 :义务必须是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行为人客观上能够履行的。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如自身昏迷、被捆绑),则不能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作为义务 :行为人实施了消极的不作为,并且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步:作为义务的来源(深入解析核心要件) “作为义务”的来源是理解不作为犯的关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例如,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扶养义务。但需注意,并非所有法律义务都能直接转化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通常需要该义务的内容明确且对防止严重危害结果具有关键意义。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基于行为人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而必须承担的义务。例如,警察有救助危难的义务,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消防员有扑救火灾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基于行为人先前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例如,受雇的保姆负有照看幼儿的义务;一旦自愿将弃婴抱回家中抚养,便产生了抚养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便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如,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其先行行为就使他负有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如果孩子溺水,他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 第四步:不作为犯的分类 不作为犯可分为两种类型: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的犯罪。其构成要件本身就以“不作为”为模式。例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其行为模式就是“拒绝扶养”这一不作为。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以作为方式为模式规定的犯罪,但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该犯罪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罪通常表现为“作为”(如刀砍、枪击),但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致其死亡,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不真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不作为犯 vs. 作为犯 :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作为犯是“不应为而为”,积极制造或升高风险;不作为犯是“应为而不为”,消极地不阻止既有风险的实现。 不作为犯 vs. 过失犯 :不作为犯的核心在于对“作为义务”的违反,其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值班护士忘记给病人换药导致病人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放任(故意)还是疏忽/轻信(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