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程序
字数 1134 2025-11-30 20:35:14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程序
第一步:概念与启动条件
证据调查程序,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或进行现场勘验、委托鉴定等专门性调查活动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启动条件主要有两种:
- 依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如证据属于国家机关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控制而拒不提供),可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收集的原因、证据内容和待证事实。
- 依仲裁庭职权:对于审理案件需要,但当事人未申请调查的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
第二步:调查申请与审查
当事人提出调查申请后,仲裁庭将进行审查,重点包括:
- 必要性:该证据是否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
- 客观不能性:申请人是否确实存在无法自行收集的客观障碍。
- 明确性:申请调查的证据内容、线索(如单位名称、文件名称、证人住址等)是否具体明确。
- 关联性:申请调查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
仲裁庭经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调查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不准予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步:调查的具体实施
仲裁庭决定进行调查后,具体实施方式包括:
- 直接调取:仲裁员可持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直接向掌握证据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协助义务。
- 签发调查令:在部分地区实践中,仲裁庭可应申请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授权其向特定单位或个人收集指定证据。
- 委托调查:对于不在本仲裁机构辖区的证据,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代为调查。
- 现场勘验:仲裁庭可亲临现场,对与争议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记录,并制作勘验笔录。
- 委托鉴定:对专门性问题,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步:调查结果的处理与质证
通过调查程序获取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告知与出示:仲裁庭应将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告知当事人,并予以出示。
- 质证: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和辩驳,发表质证意见。未经质证的调查证据,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
- 笔录入卷:调查过程、结果以及庭审中的质证情况,均应记入仲裁庭审笔录,并将证据材料归入仲裁案卷。
第五步:法律效力与救济
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据调查所获证据,经质证后,具有与其他证据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若当事人对仲裁庭是否准予调查申请的决定不服,或认为调查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法定期间内(通常为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可就此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