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
字数 930 2025-11-30 20:40:29
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
-
概念引入
“损害”要件是犯罪中止制度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它特指在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后,最终仍然实际发生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此“损害”并非指犯罪既遂所要求的法定结果,而是指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造成的、但尚未达到既遂程度的轻于既遂结果的危害后果。 -
“损害”的法律定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损害”是否存在,是决定对中止犯适用“免除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的关键分界线。它影响量刑的轻重,但不影响犯罪中止本身的成立。 -
“损害”的特征
要准确理解此处的“损害”,需把握其几个核心特征:- 非物质性:损害必须是由行为人中止前的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客观存在的危害后果。
- 轻于既遂结果:此损害的程度必须显著轻于行为人原本追求或可能实现的犯罪既遂结果。例如,在故意杀人中止案中,若造成了被害人轻伤,此轻伤即为“损害”;若造成了重伤,则通常不被认为是中止犯意义上的“损害”,可能影响中止的成立。
- 构成要件之外:该损害结果不属于本罪犯罪构成既遂所要求的必要条件。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打开了保险柜但自动放弃取走财物,其对保险柜的破坏(若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即属于“损害”,而“财物被非法占有”才是盗窃罪的既遂结果。
-
“损害”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犯罪既遂结果”的区分:这是最关键的区分。如果行为人期望的法定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则构成犯罪既遂,不存在成立犯罪中止的空间。例如,投毒后被害人已中毒身亡,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中止。
- 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区分:有时造成的损害非常微小,如盗窃时仅弄坏了价值极低的门锁。此时需综合判断,若整体社会危害性极小,可能不认为是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损害”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损害的实际大小、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例如,在人身犯罪中,通常会对比既遂结果(如死亡、重伤)与中止前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如轻伤、轻微伤);在财产犯罪中,则对比既遂结果(财产损失)与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