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字数 1467 2025-11-30 22:46:5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第一步:程序的概念与启动前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附带审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其核心特征是“刑民合一”,将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合并进行。
启动该程序有三个基本前提:
- 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如撤销案件、不起诉),附带民事诉讼便失去了依附的基础,需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 原告人必须符合法定资格。通常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
- 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人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等),诉讼请求限于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第二步:程序的提起与受理
- 提起时间: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立案后,到一审法院宣告判决前的任何阶段提起。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由他们进行记录或调解。若调解不成或被害人坚持诉讼,案件移送法院后,被害人仍可提起。
- 提起方式: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起,由法院工作人员制成笔录。
-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三步:审判程序的主要特点
由于附带于刑事诉讼,其审理程序具有鲜明的混合性特点:
- 合并审理为原则,分开审理为例外: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当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如民事部分情况复杂,赔偿数额需长时间核实),才可以在刑事部分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 证据规则的特殊性: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原则上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但鉴于其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法院在调查取证、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 调解的广泛适用: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基于自愿、合法原则,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的,有利于化解矛盾,提高效率。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步:一审程序的特别规定
- 法庭调查:在刑事部分法庭调查结束后,会转入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起诉状,被告人进行答辩,然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 法庭辩论:在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先由原告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裁判: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如果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明确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第五步:二审与执行程序
- 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不影响刑事部分判决的生效(已获检察院和被告人同意的除外)。
-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或提审。
- 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生效后,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进行。罪犯在服刑期间,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的,被害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待其有财产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