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字数 733 2025-12-01 02:22:0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第一步:概念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构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只有满足这些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才被视为"存在",否则该行为在法律上不成立。
第二步:与"生效要件"的区别
需注意区分"成立"与"生效":
- 成立要件:解决行为"有没有"的问题,是事实判断。例如,合同是否被双方共同提出。
- 生效要件:解决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是价值判断。例如,已成立的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行为未必生效(如无效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
第三步:一般成立要件
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皆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 当事人:必须有一个或多个民事主体(如自然人、法人)。
- 意思表示:当事人需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表达出来。
- 标的:行为需有明确的内容或目的(如买卖合同的货物、借款合同的金额)。无标的则行为无意义。
第四步:特别成立要件
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一般要件外还需附加条件:
- 要物行为(如借贷、保管):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如借款交付后借贷合同才成立)。
- 要式行为:需符合法定或约定形式(如书面形式、登记),如不动产抵押需登记才成立。
第五步:成立要件的法律意义
若缺少成立要件,则:
- 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法产生任何约束力;
- 法院无需审查其效力,可直接认定不成立;
- 可能引发缔约过失责任(如一方恶意磋商导致对方损失)。
第六步:实例分析
例:甲向乙发邮件"愿以10万元卖车",乙回复"同意"。
- 当事人:甲、乙;
- 意思表示:甲的要约与乙的承诺;
- 标的:车辆买卖。
三者齐备,买卖合同成立。若乙未回复,则因缺乏双方意思表示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