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损害认定
字数 898 2025-12-01 02:36:35
犯罪中止的损害认定
第一步:损害认定的基本概念
犯罪中止的损害认定,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后,对于其已经实施的先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如何进行法律评价的问题。此认定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最终刑事责任的判定。
第二步:损害认定的核心要素
损害认定的核心在于区分两种情形:
- 未造成任何损害: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其行为在客观上未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任何实质侵害或危险。例如,行为人持刀意图杀人,在能够继续实施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且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
- 造成一定损害: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其先前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例如,行为人意图杀人,在刺伤被害人后自动放弃并积极送医抢救,最终避免了死亡结果,但伤害结果已经发生。
第三步:损害认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损害认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有显著区别:
- 未造成损害: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损害”通常指轻于行为人原本追求的犯罪既遂结果的损害。例如,在故意杀人中止案件中,造成的“损害”通常是故意伤害的结果,而非死亡结果。
第四步:损害认定的具体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造成损害”需综合考量:
- 损害的客观性: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对法益造成了实害或现实危险。
- 损害与中止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害必须是行为人犯罪中止“之前”的行为所导致,而非其中止行为本身造成。中止行为(如救助)是为了防止更严重结果的发生。
- 损害的性质与程度:损害需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而非一般民事侵权或道德瑕疵。其程度应显著轻于既遂结果。
第五步:损害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 损害是否必须构成其他犯罪:不必然。只要造成了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侵害,即使该侵害本身未达到其他犯罪的立案标准,也属于“造成损害”。例如,故意杀人中止,仅造成轻微伤,虽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属于“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 损害与违法阻却事由:若造成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所致,则该损害不应归责于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中止中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