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字数 1283 2025-12-01 12:45:58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1. 基本概念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核心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而决定停止犯罪。其核心在于"能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这与因外部障碍导致的"欲为而不能"的犯罪未遂存在本质区别。

  2. 核心判断标准:"弗兰克公式"
    刑法理论通说采用"弗兰克公式"作为判断自动性的基本标准。该公式表述为:"即使行为人认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但仍然放弃的,是中止;反之,如果行为人认为无法既遂而放弃的,是未遂。"

    • 关键点:判断的基准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而非客观实际情况。即使客观上存在障碍,但只要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障碍,或者认为该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其基于己意放弃的,仍成立中止。
    • 举例:行为人入室盗窃,忽闻门外有声响,误以为是主人归来而仓皇逃离(实际上只是猫弄出的声音)。此时,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继续犯罪会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主人归来),其放弃是"被迫"的,故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只是猫的声音,但因此产生怜悯或悔悟之心而放弃盗窃,则成立犯罪中止。
  3. 自动性的动机多样性
    自动性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高尚、道德的动机。只要放弃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常见的动机包括:

    • 悔悟:真诚悔罪,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
    • 同情、怜悯: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
    • 恐惧、怯懦:害怕受到法律制裁、担心事情败露。
    • 嫌弃、厌恶:对犯罪对象或行为本身产生厌恶感。
    • 瞬间的犹豫或非理性原因:无具体原因,只是一念之差。
      结论:动机不影响定性,只可能在量刑时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
  4. 存在客观障碍时的判断
    当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障碍时,判断自动性更为复杂,需精细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 障碍不足以阻止犯罪,但行为人夸大其作用而放弃:属于未遂。例如,盗窃时发现保险柜非常坚固,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打开,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打开"而放弃。此时,其认识错误导致了"欲为而不能"的心理,故为未遂。
    • 障碍足以阻止犯罪,但行为人未认识到而主动放弃:成立中止。例如,被害人实际上身怀绝技,行为人完全有能力制服被害人,但出于怜悯自动放弃了攻击。尽管客观上行为人可能无法得逞,但其放弃是基于"能为"的认识,故成立中止。
    • 障碍的性质判断:需判断该障碍是根本性地排除了既遂可能性,还是仅增加了犯罪难度或风险。对于后者,行为人主动放弃的,通常仍可认定具有自动性。
  5. 学说争议与展望
    关于自动性判断标准,存在不同学说的争论:

    • 主观说(主流):即前述弗兰克公式,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基准。
    • 规范说:在主观说基础上,进一步从法律规范角度评价放弃原因,要求放弃行为需体现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小。例如,因害怕刑罚而放弃,也认可其自动性,因为这符合法律鼓励犯罪人及时止步的规范目的。
    • 客观说:以一般人的视角来判断障碍是否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的程度。此说已非主流,因其忽视了行为人的个人主观心理。
      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主要采纳主观说,并辅以规范说的合理成分进行综合判断。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基本概念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核心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而决定停止犯罪。其核心在于"能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这与因外部障碍导致的"欲为而不能"的犯罪未遂存在本质区别。 核心判断标准:"弗兰克公式" 刑法理论通说采用"弗兰克公式"作为判断自动性的基本标准。该公式表述为: "即使行为人认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但仍然放弃的,是中止;反之,如果行为人认为无法既遂而放弃的,是未遂。" 关键点 :判断的基准是行为人 主观上的认识 ,而非客观实际情况。即使客观上存在障碍,但只要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障碍,或者认为该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其基于己意放弃的,仍成立中止。 举例 :行为人入室盗窃,忽闻门外有声响,误以为是主人归来而仓皇逃离(实际上只是猫弄出的声音)。此时,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继续犯罪会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主人归来),其放弃是"被迫"的,故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行为人清楚地知道只是猫的声音,但因此产生怜悯或悔悟之心而放弃盗窃,则成立犯罪中止。 自动性的动机多样性 自动性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高尚、道德的动机。只要放弃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常见的动机包括: 悔悟 :真诚悔罪,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 同情、怜悯 :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 恐惧、怯懦 :害怕受到法律制裁、担心事情败露。 嫌弃、厌恶 :对犯罪对象或行为本身产生厌恶感。 瞬间的犹豫或非理性原因 :无具体原因,只是一念之差。 结论 :动机不影响定性,只可能在量刑时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 存在客观障碍时的判断 当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障碍时,判断自动性更为复杂,需精细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障碍不足以阻止犯罪,但行为人夸大其作用而放弃 :属于未遂。例如,盗窃时发现保险柜非常坚固,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打开,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打开"而放弃。此时,其认识错误导致了"欲为而不能"的心理,故为未遂。 障碍足以阻止犯罪,但行为人未认识到而主动放弃 :成立中止。例如,被害人实际上身怀绝技,行为人完全有能力制服被害人,但出于怜悯自动放弃了攻击。尽管客观上行为人可能无法得逞,但其放弃是基于"能为"的认识,故成立中止。 障碍的性质判断 :需判断该障碍是根本性地排除了既遂可能性,还是仅增加了犯罪难度或风险。对于后者,行为人主动放弃的,通常仍可认定具有自动性。 学说争议与展望 关于自动性判断标准,存在不同学说的争论: 主观说(主流) :即前述弗兰克公式,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基准。 规范说 :在主观说基础上,进一步从法律规范角度评价放弃原因,要求放弃行为需体现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小。例如,因害怕刑罚而放弃,也认可其自动性,因为这符合法律鼓励犯罪人及时止步的规范目的。 客观说 :以一般人的视角来判断障碍是否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的程度。此说已非主流,因其忽视了行为人的个人主观心理。 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主要采纳主观说,并辅以规范说的合理成分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