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解释
字数 1522 2025-12-04 02:45:48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解释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问题
法律选择协议的解释,是指当国际民商事合同的当事人通过明示条款(例如,“本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辖”)选择了准据法后,法院或仲裁庭需要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和适用范围的活动。其核心问题是:应当依据何种法律规则来解释这个选择法律的条款本身?

第二步:问题的特殊性——“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困境
这个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它陷入了一个逻辑循环:

  • 要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解释法律选择条款的结果),需要先知道依据哪套法律规则来解释该条款。
  • 而要确定依据哪套法律规则来解释该条款,似乎又需要先知道合同的准据法。
    这被称为“初始问题”或“首要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最终适用的实体法,进而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步:主要的理论解决方法
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发展出以下几种主要方法来破解这一困境:

  1. 适用法院地法

    • 理由:法律选择条款的解释被视为一个程序性问题。根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传统原则,法院应使用其本国(法院地)的法律解释规则来确定当事人选择的真实意图。
    • 优点:简单、明确,为法院所熟悉。
    • 缺点: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知未来可能在哪个国家被起诉,因而无法预见其法律选择条款将如何被解释。这可能违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2. 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所选择的准据法)

    • 理由:将法律选择协议视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整个合同的解释(包括对其中法律选择条款的解释)都应统一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那个法律体系下的解释规则。这种方法假设当事人选择某国法律时,是意图将该国法律中关于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其选择行为。
    • 优点:逻辑上自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理念,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缔约时的预期。
    • 缺点:同样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在确定所选择的法律为何之前,就预设了应适用该法律来解释选择行为。
  3. 适用一个假设的或推定的当事人意图

    • 理由:不直接适用某一具体国家的法律,而是试图探求一个通情达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具有的意图。法院会考虑合同的条款、交易习惯、缔约背景等因素,来推断当事人对法律选择条款范围的合理预期(例如,是仅选择实体法,还是也包括冲突法?是否包括缔约后修订的法律?)。
    • 优点:更具灵活性,能够避免僵化地适用某一法律可能带来的不公。
    • 缺点:标准主观,可能增加判决的不确定性。

第四步:实践中的发展趋势与具体问题
现代国际私法的趋势是优先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解释法律选择协议本身。这尤其体现在一些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中。

在解释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 范围问题:当事人选择的“X国法律”具体指什么?

    • 是仅指X国的实体法,还是也包括其冲突法(即是否排除反致)?现代实践普遍认为,选择一国法律即指选择其现行有效的实体法,排除其冲突法。
    • 是否包括X国的强制性规范?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强制性规范”制度单独判断。
    • 是否包括缔约时已存在的法律,还是也包括未来修订的法律?通常解释为包括该法律体系未来的修订,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约定。
  • 默示选择:当合同中没有明示的法律选择条款时,法院能否从合同条款、交易行为或案件情况中推断出当事人默示选择了某国法律?这本身也是一个解释问题,通常适用上述类似的原则。

第五步:总结
法律选择协议的解释是国际私法中一个精细而关键的前置环节。它解决了“依据什么规则来确定我们选择了什么法”的问题。尽管存在不同理论,但为了最大程度地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准据法体系下的解释规则已成为主导方法。这一过程确保了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解释的起点就能得到贯彻。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解释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问题 法律选择协议的解释,是指当国际民商事合同的当事人通过明示条款(例如,“本合同受瑞士法律管辖”)选择了准据法后,法院或仲裁庭需要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和适用范围的活动。其核心问题是: 应当依据何种法律规则来解释这个选择法律的条款本身? 第二步:问题的特殊性——“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困境 这个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它陷入了一个逻辑循环: 要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解释法律选择条款的结果),需要先知道依据哪套法律规则来解释该条款。 而要确定依据哪套法律规则来解释该条款,似乎又需要先知道合同的准据法。 这被称为“初始问题”或“首要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最终适用的实体法,进而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步:主要的理论解决方法 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发展出以下几种主要方法来破解这一困境: 适用法院地法 理由 :法律选择条款的解释被视为一个程序性问题。根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传统原则,法院应使用其本国(法院地)的法律解释规则来确定当事人选择的真实意图。 优点 :简单、明确,为法院所熟悉。 缺点 :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知未来可能在哪个国家被起诉,因而无法预见其法律选择条款将如何被解释。这可能违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所选择的准据法) 理由 :将法律选择协议视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整个合同的解释(包括对其中法律选择条款的解释)都应统一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那个法律体系下的解释规则。这种方法假设当事人选择某国法律时,是意图将该国法律中关于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其选择行为。 优点 :逻辑上自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理念,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缔约时的预期。 缺点 :同样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在确定所选择的法律为何之前,就预设了应适用该法律来解释选择行为。 适用一个假设的或推定的当事人意图 理由 :不直接适用某一具体国家的法律,而是试图探求一个通情达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具有的意图。法院会考虑合同的条款、交易习惯、缔约背景等因素,来推断当事人对法律选择条款范围的合理预期(例如,是仅选择实体法,还是也包括冲突法?是否包括缔约后修订的法律?)。 优点 :更具灵活性,能够避免僵化地适用某一法律可能带来的不公。 缺点 :标准主观,可能增加判决的不确定性。 第四步:实践中的发展趋势与具体问题 现代国际私法的趋势是 优先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来解释法律选择协议本身。这尤其体现在一些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中。 在解释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范围问题 :当事人选择的“X国法律”具体指什么? 是仅指X国的实体法,还是也包括其冲突法(即是否排除反致)?现代实践普遍认为,选择一国法律即指选择其现行有效的实体法,排除其冲突法。 是否包括X国的强制性规范?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强制性规范”制度单独判断。 是否包括缔约时已存在的法律,还是也包括未来修订的法律?通常解释为包括该法律体系未来的修订,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约定。 默示选择 :当合同中没有明示的法律选择条款时,法院能否从合同条款、交易行为或案件情况中推断出当事人默示选择了某国法律?这本身也是一个解释问题,通常适用上述类似的原则。 第五步:总结 对 法律选择协议的解释 是国际私法中一个精细而关键的前置环节。它解决了“依据什么规则来确定我们选择了什么法”的问题。尽管存在不同理论,但为了最大程度地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准据法体系下的解释规则已成为主导方法。这一过程确保了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解释的起点就能得到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