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
字数 1240 2025-12-04 03:06:38
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
第一步:理解“设定形式”的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是指拥有设定权的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来创设一项行政许可。简单来说,就是“用什么文件来规定需要许可”。这是行政许可从无到有的法律载体,决定了该项许可的法律位阶和权威性。
第二步:明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类型(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特定类型的法律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最高位阶的设定形式,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法律未设定许可的领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许可,但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领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省级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只能设定临时性(有效期最长1年)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步:理解排除范围(不可作为设定形式的文件)
明确哪些文件不能设定许可是理解设定形式的关键。以下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 市级政府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 其他规范性文件:诸如“红头文件”、通知、批复、会议纪要等,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是为了防止许可设定的随意性和地方保护主义。
第四步:掌握设定形式的核心原则——法律保留与位阶原则
- 法律保留原则:某些特定事项的许可只能由法律来设定。例如,涉及国家主权、犯罪与刑罚、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人身自由限制等事项的许可,必须由法律设定。
- 位阶原则: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下位法在作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例如,行政法规可以对法律设定的许可规定更详细的申请条件,但不能凭空增加一个新的许可项目。
第五步:总结设定形式的意义
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是法治原则在许可领域的体现。它确保了:
- 设定的严肃性:只有高层级的法律文件才能创设许可,避免了许可泛滥。
- 法律的明确性:公民、法人可以清晰预见到哪些活动需要经过许可,以及依据何种文件。
- 权力的制约:限制了地方政府和部门通过低层级文件随意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权力,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市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