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字数 1333 2025-12-04 03:17:08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第一步:概念界定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它是证据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要件之一,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共同构成证据的基本属性。其核心在于“合法”,即强调取证过程的程序正当性。

第二步:构成要件
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主体合法: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侦查人员制作。
  2. 程序合法: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移送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例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搜查必须有搜查证(法律规定紧急情况除外)。
  3. 形式合法: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归属于这些法定种类之一,并且具备相应的形式要求,如笔录需有相关人员签名。
  4. 方法合法:获取证据的具体手段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使用暴力、体罚、虐待等方法获取的口供属于非法方法。

第三步:核心价值与功能
合法性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和实现程序正义。

  1. 遏制违法侦查: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资格,从源头上遏制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2. 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诉讼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防止“毒树之果”污染审判过程,提升司法公信力。
  3. 保障当事人权利: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犯。

第四步:违反合法性的后果——非法证据排除
当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时,将产生程序性法律后果,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

  1. 绝对排除: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经确认,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裁量排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步:合法性审查的实践操作
在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可以就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 当庭调查:庭审中,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公诉人需要通过出示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提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取证合法性。
  3. 证明责任: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即由控方承担取证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

总结: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法的基石性原则,它从程序层面为证据设定了准入门槛。理解该词条,需从概念、要件、价值、法律后果到司法实践,层层递进,最终落脚于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利器,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平衡。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第一步:概念界定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它是证据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要件之一,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共同构成证据的基本属性。其核心在于“合法”,即强调取证过程的程序正当性。 第二步:构成要件 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主体合法 :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侦查人员制作。 程序合法 :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移送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例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搜查必须有搜查证(法律规定紧急情况除外)。 形式合法 :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归属于这些法定种类之一,并且具备相应的形式要求,如笔录需有相关人员签名。 方法合法 :获取证据的具体手段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使用暴力、体罚、虐待等方法获取的口供属于非法方法。 第三步:核心价值与功能 合法性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和实现程序正义。 遏制违法侦查 :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资格,从源头上遏制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维护司法公正 :确保诉讼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防止“毒树之果”污染审判过程,提升司法公信力。 保障当事人权利 :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犯。 第四步:违反合法性的后果——非法证据排除 当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时,将产生程序性法律后果,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 绝对排除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经确认,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裁量排除 :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步:合法性审查的实践操作 在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庭前会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可以就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当庭调查 :庭审中,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公诉人需要通过出示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提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取证合法性。 证明责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即由控方承担取证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 总结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法的基石性原则,它从程序层面为证据设定了准入门槛。理解该词条,需从概念、要件、价值、法律后果到司法实践,层层递进,最终落脚于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利器,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