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复核
字数 717 2025-12-04 03:48:25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复核

第一步:听证笔录异议的基本概念
听证笔录异议是指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参与人(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时,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请求的行为。其核心目的是确保笔录客观、完整地反映听证全过程,为后续行政决定提供准确依据。

第二步:异议的提出条件与形式

  1. 提出主体:仅限于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
  2. 提出时限:通常在听证会结束前当场提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如听证结束后3日内)提交。
  3. 形式要求:需以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第三步:行政机关对异议的初步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异议后,应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主体资格、时限、形式等)。若不符合,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若符合,则进入复核程序。

第四步:复核程序的具体流程

  1. 复核主体:由听证主持人或未参与原听证的独立工作人员负责复核。
  2. 复核方式
    • 比对听证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
    • 征求其他参加人意见;
    • 要求异议人补充证据。
  3. 复核结果
    • 异议成立:及时修正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
    • 异议不成立:书面答复异议人并解释理由。

第五步:异议复核的效力与救济途径

  1. 效力:修正后的笔录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未修正的异议内容不得作为决定参考。
  2. 救济:若异议人对复核结果不服,可结合最终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单独就异议复核结果提起诉讼。

第六步: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异议涉及听证程序重大瑕疵(如关键证据未记录),行政机关应重新组织部分或全部听证,并更新笔录。逾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但涉及重大事实错误的除外。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复核 第一步:听证笔录异议的基本概念 听证笔录异议是指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参与人(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时,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请求的行为。其核心目的是确保笔录客观、完整地反映听证全过程,为后续行政决定提供准确依据。 第二步:异议的提出条件与形式 提出主体 :仅限于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 提出时限 :通常在听证会结束前当场提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如听证结束后3日内)提交。 形式要求 :需以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第三步:行政机关对异议的初步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异议后,应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主体资格、时限、形式等)。若不符合,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若符合,则进入复核程序。 第四步:复核程序的具体流程 复核主体 :由听证主持人或未参与原听证的独立工作人员负责复核。 复核方式 : 比对听证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 征求其他参加人意见; 要求异议人补充证据。 复核结果 : 异议成立:及时修正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 异议不成立:书面答复异议人并解释理由。 第五步:异议复核的效力与救济途径 效力 :修正后的笔录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未修正的异议内容不得作为决定参考。 救济 :若异议人对复核结果不服,可结合最终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单独就异议复核结果提起诉讼。 第六步: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异议涉及听证程序重大瑕疵(如关键证据未记录),行政机关应重新组织部分或全部听证,并更新笔录。逾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但涉及重大事实错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