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
字数 1553 2025-12-04 04:30:23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
第一步: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是指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在行政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该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是否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该行政许可建议的活动。其核心是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回头看”,确保其持续科学、合理、有效。
第二步:评估目的与必要性
设定后评估并非可有可无的程序,其根本目的在于:
- 检验设定初衷是否实现:评估行政许可在实施后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管理目标,如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等。
- 发现和纠正问题:通过评估,可以发现许可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批环节繁琐、标准不清晰、增加不合理负担、阻碍经济发展等问题。
- 优化制度供给: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继续保留、调整优化还是废止该许可,使行政许可制度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 落实责任:促使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许可负责,避免“只设不管”或“一设了之”的情况。
第三步:评估启动的时机与主体
- 评估时机:通常不是随时进行,而是有特定的启动节点。最常见的法定时机是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特定年限(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隐含了定期评价的要求,一些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会明确规定具体年限,如实施后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此外,在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许可存在显著问题时,也可以启动评估。
- 评估主体:承担评估责任的主体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即,谁有权设定该许可,谁就有义务对其进行后评估。例如,法律设定的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其授权的机关组织评估;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由国务院组织评估。
第四步:评估的具体内容
评估不是泛泛而谈,而是有具体的考察维度:
- 必要性评估:当初设定该许可的理由是否依然成立?是否仍有必要通过行政许可方式管理?是否存在其他更高效、更少干预的管理手段(如备案、标准、事后监管等)可以替代?
- 合法性评估:该许可的实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 合理性评估:许可的条件、程序、标准、期限等是否合理、明确、公开,是否给申请人和市场带来了不必要负担。
- 效能评估:该许可的实施是否有效达到了预设的管理目标(如安全水平、环境质量、行业秩序等)?投入的行政成本与产生的社会效益是否相称?
- 影响评估:分析该许可对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产生了何种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第五步: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 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 信息收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数据分析、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来自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信息。
- 分析评价: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照评估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结论。
- 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全面、客观地反映评估情况,明确提出该许可应当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并充分说明理由。
- 报告公开与运用: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保密的除外)。设定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决定该许可存废或修改的重要依据。如需修改或废止,应启动相应的立法或修法程序。
第六步:评估的法律后果
设定后评估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引发对现有行政许可的处置决定:
- 保留:经评估认为许可必要、合理且有效,则继续实施。
- 修改:经评估发现许可部分内容不合理,则对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进行调整和优化。
- 废止:经评估认为该许可已无必要,或可以被其他方式替代,或弊大于利,则由设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动态监管闭环,确保了行政许可制度能够与时俱进,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