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字数 1384 2025-11-10 04:08:59

取保候审

第一步:取保候审的基本概念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手段。其核心是在不羁押的前提下,通过法定方式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平衡诉讼保障与人权保护。

第二步: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两方面:

  1. 积极条件(符合任一即可申请):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消极条件(存在任一情形则不得适用):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第三步: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机关

  1.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在各自诉讼阶段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2. 执行机关: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具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四步: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有两种保证方式,但不得同时使用:

  1. 保证人保证
    • 保证人需符合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保证人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未及时报告,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 保证金保证
    • 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
    • 保证金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需以人民币交纳。

第五步: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核心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 特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 附加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六步:取保候审的期限与解除

  1. 期限: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期限内,司法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 解除情形
    •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及时解除,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 对于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解除取保候审时,凭解除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3. 变更或撤销: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可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 第一步:取保候审的基本概念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手段。其核心是在不羁押的前提下,通过法定方式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平衡诉讼保障与人权保护。 第二步: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两方面: 积极条件 (符合任一即可申请):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消极条件 (存在任一情形则不得适用):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第三步: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机关 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在各自诉讼阶段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具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四步: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有两种保证方式,但不得同时使用: 保证人保证 : 保证人需符合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未及时报告,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 : 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 保证金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需以人民币交纳。 第五步: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核心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特定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附加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六步:取保候审的期限与解除 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期限内,司法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解除情形 :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及时解除,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对于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解除取保候审时,凭解除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变更或撤销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可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