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延续决定
字数 980 2025-12-04 12:00:33
行政许可的延续决定
第一步:延续决定的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的延续决定,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准予延续或不予延续的行政决定。它是原行政许可效力在时间上的延长,而非一个新的许可。
第二步:作出延续决定的主体与前提
- 决定主体:作出延续决定的主体必须是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其法定职权继受机关。
- 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必须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予受理,许可期限届满后许可效力自动终止。
第三步:延续决定的审查内容
行政机关在收到延续申请后,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 申请人的资格与条件:审查申请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是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该行政许可的条件。
- 履行义务情况:审查申请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是否依法、恰当履行了与该行政许可相关的各项法定义务(如按时提交报告、接受检查等)。
- 守法记录:审查申请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是否有与许可活动相关的重大违法记录。
- 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与政策:审查许可的延续是否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步:延续决定的类型与法律后果
- 准予延续的决定:
- 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效力:原行政许可的效力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得以延续。新的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予延续的决定:
- 形式:行政机关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效力:原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时效力终止。申请人如继续从事原许可活动,将构成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五步:延续决定的期限与默示批准
- 决定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延续决定的期限有明确规定,必须遵守。若未作规定,则一般参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初次许可的审查期限(一般为20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默示批准: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既未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也未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法律上可能产生“视为准予延续”的效果(即默示批准),以保护相对人的合理期待利益,但具体适用需以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