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
字数 1289 2025-12-04 14:06:36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

  1. 基本概念与定义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设立连结点”,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有利的准据法或规避某一不利的准据法,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从而得以适用另一法律,以实现利己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改变连结点事实的行为、规避法律的目的以及规避行为的完成。

  2. 构成要件分析
    法律规避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 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其改变连结点的行为将导致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证明主观故意通常较为困难,实践中常通过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
    • 行为要件:当事人实施了改变连结点具体事实的行为。例如,为规避本国关于禁止离婚的法律规定,故意改变国籍至一个允许离婚的国家;为规避某国高额的遗产税,故意将住所迁至低税率国家。
    • 规避对象要件:当事人意图规避的必须是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如果意图规避的法律是任意性规范,则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
    • 结果要件: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实达到了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而排除不利法律的效果。
  3. 法律规避的效力与法律后果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被规避的法律是否仍应适用,各国理论和实践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 绝对无效说:此说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不仅应否定当事人改变连结点行为的效力,而且应适用其意图规避的那个法律。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采纳此说。
    • 相对无效说:此说认为应区分规避内国法与规避外国法两种情况。仅规避内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无效;而对于规避外国法行为,则不必然认定为无效,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采取此立场。
  4. 法律规避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理解法律规避,需注意与相近概念进行区分: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 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地国司法机关实施的行为。
      • 原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因当事人改变连结点所致;公共秩序保留是因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将违反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或道德观念。
      • 保护对象不同:法律规避主要保护的是本国或外国的具体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是法院地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制度。
      • 后果不同:认定法律规避无效后,可能适用当事人意图规避的法律;而启动公共秩序保留后,通常适用法院地法。
  5. 法律规避的理论争议与发展趋势
    关于法律规避的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抑或可被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吸收。有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强制性规范的行为结果,本质上就是违反了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因此无需将法律规避作为一个独立制度。然而,主流观点和多数实践仍将其视为一个独立问题,因其关注的是当事人行为的正当性,而公共秩序保留关注的是适用外国法结果的妥当性。当代发展趋势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法律规避的认定趋于谨慎和严格,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合法选择。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 基本概念与定义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设立连结点”,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有利的准据法或规避某一不利的准据法,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从而得以适用另一法律,以实现利己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改变连结点事实的行为、规避法律的目的以及规避行为的完成。 构成要件分析 法律规避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主观要件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其改变连结点的行为将导致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证明主观故意通常较为困难,实践中常通过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 行为要件 :当事人实施了改变连结点具体事实的行为。例如,为规避本国关于禁止离婚的法律规定,故意改变国籍至一个允许离婚的国家;为规避某国高额的遗产税,故意将住所迁至低税率国家。 规避对象要件 :当事人意图规避的必须是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如果意图规避的法律是任意性规范,则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 结果要件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实达到了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而排除不利法律的效果。 法律规避的效力与法律后果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被规避的法律是否仍应适用,各国理论和实践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绝对无效说 :此说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不仅应否定当事人改变连结点行为的效力,而且应适用其意图规避的那个法律。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采纳此说。 相对无效说 :此说认为应区分规避内国法与规避外国法两种情况。仅规避内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无效;而对于规避外国法行为,则不必然认定为无效,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采取此立场。 法律规避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理解法律规避,需注意与相近概念进行区分: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 行为性质不同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地国司法机关实施的行为。 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因当事人改变连结点所致;公共秩序保留是因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将违反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或道德观念。 保护对象不同 :法律规避主要保护的是本国或外国的具体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是法院地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制度。 后果不同 :认定法律规避无效后,可能适用当事人意图规避的法律;而启动公共秩序保留后,通常适用法院地法。 法律规避的理论争议与发展趋势 关于法律规避的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抑或可被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吸收。有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强制性规范的行为结果,本质上就是违反了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因此无需将法律规避作为一个独立制度。然而,主流观点和多数实践仍将其视为一个独立问题,因其关注的是当事人行为的正当性,而公共秩序保留关注的是适用外国法结果的妥当性。当代发展趋势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法律规避的认定趋于谨慎和严格,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合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