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字数 570 2025-12-04 18:09:16
占有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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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性质
占有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因他人侵害而遭受损害时,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旨在恢复占有物的完整状态或补偿价值减损,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462条。 -
适用范围
- 侵害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损毁占有物(如砸坏车辆、污染货物)、非法侵占导致物毁损等。
- 占有类型: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占有人均享有此项权利(但赔偿责任可能因占有人过错而减轻)。
- 例外:若损害由不可抗力或占有人自身过错导致,不得向他人主张赔偿。
- 行权条件
- 存在合法的占有事实(不要求本权);
- 占有物受损害与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 损害结果可量化(如维修费用、价值贬损)。
- 赔偿范围
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包括:
- 直接损失:修复费用、价值减损额;
- 间接损失:占有人因物毁损丧失的使用利益(需可预见)。
恶意占有人仅能请求赔偿直接损失,且可能因过错承担减责后果。
- 行使方式与限制
- 可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行使;
- 若占有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错,可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 权利行使受诉讼时效限制(通常为3年,自知道损害之日起算)。
- 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与本权请求权竞合时(如所有权人同时为占有人),可择一主张;
- 与侵权责任重叠,但占有保护更侧重对占有秩序的维护,无需证明本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