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字数 1205 2025-12-04 19:12:28
税收核定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第一步:原则的基本定义
税收核定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特别是听证程序)结束后,税务机关作出最终核定决定时,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原则上必须是在行政程序案卷中已经记载、并经过当事人知晓和质辩的材料。凡未在案卷中记载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程序中未有机会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核定决定的依据。该原则是程序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在税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二步:原则的核心内涵与目的
该原则包含两个核心要点:
- 依据排他性:税务机关的最终决定必须以行政案卷中已经形成的记录为唯一依据。案卷之外的材料,无论是税务机关在程序结束后自行收集的,还是其他机关或个人秘密提供的,均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过程保障性:该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特别是知情权和抗辩权。它要求所有对纳税人不利的证据都必须在其面前展示,并给予其反驳和质疑的机会,防止“突袭式”执法。
其根本目的在于,约束税务机关的裁量权,确保税收核定决定的作出是基于一个公开、透明、对抗性的程序,从而提高决定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信赖。
第三步:原则的具体适用场景与要求
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存在正式对抗性程序的环节,最典型的是税收核定听证程序。
- 听证前:税务机关应将拟作为决定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依法可不公开的外)放入案卷,并在听证前足够时间内送达纳税人,使其能充分准备。
- 听证中:双方就案卷中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纳税人有权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
- 听证后: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时,必须基于听证案卷所记录的证据和辩论情况。如果税务机关在听证后又发现了新的证据,原则上应当重新启动听证程序,给予纳税人就新证据发表意见的机会,否则该新证据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
第四步:违反原则的法律后果
如果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决定时,采纳了未在案卷中记载或未给予当事人质辩机会的证据,则该行为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 在行政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该决定可能因此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复议机关或法院在审查时,也应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则,主要依据行政程序中形成的案卷记录来评判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 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即即使实体结果可能正确,但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决定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步:原则的例外情形
尽管案卷排他性是基本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
- 认知性事实:指那些显著且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据证明(如法定节假日日期)。
- 行政认知: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熟知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管辖范围内周知的事实。
- 用于补充说明的非实质性证据:事后提交的仅用于解释或说明案卷内已有证据的材料,而不用作认定新的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些例外情形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且不能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