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审查与认定)
字数 878 2025-12-04 22:22:04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仲裁请求是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特定义务或确认特定法律关系的具体主张。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在同一仲裁程序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请求具有事实或法律关联性的独立请求。审查与认定是指仲裁庭依法对双方请求的合法性、关联性与可仲裁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的职权行为。

第二步:审查的核心要素
仲裁庭需从以下维度逐项审查请求与反请求:

  1. 形式要件:是否属于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是否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明确约定具体标的额及法律依据。
  2. 可仲裁性:争议事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仲裁的范畴(如身份关系、行政争议等)。
  3. 关联性:反请求是否与本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若属无关独立请求需另案处理。
  4. 管辖权基础: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若涉及第三人权利需审查协议效力扩张的合法性。

第三步:认定标准与逻辑层次
仲裁庭按以下顺序作出认定:

  1. 基础事实查明:通过证据规则确认支持请求的核心事实是否存在。
  2. 法律适用判断:将事实代入合同约定或准据法条文,检验请求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3. 抗辩权评估: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抗辩、时效抗辩、抵消权等防御性主张进行实质性审查。
  4. 裁决范围限定: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作出裁决,但可基于查明事实对请求内容进行限缩或调整(如调整违约金数额)。

第四步:特殊情形处理

  1. 请求变更:庭审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需经对方同意且不影响程序效率,仲裁庭可酌情准许。
  2. 部分请求认定:对可分割的请求,可就无争议部分先行作出部分裁决。
  3. 抵消抗辩的审查:当反请求与本请求标的物种类相同且均到期时,仲裁庭可主动审查抵消要件成立与否,并直接在裁决主文中确认抵消效果。

第五步:裁决书中的表述规范
认定结论需在裁决书说理部分明确记载:

  1. 逐项列明请求/反请求内容及证据编号。
  2. 对每一项请求的支持或驳回理由应包含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逻辑推导过程。
  3. 对于驳回的请求,需说明具体原因(如证据不足、超过仲裁范围、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仲裁请求是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特定义务或确认特定法律关系的具体主张。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在同一仲裁程序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请求具有事实或法律关联性的独立请求。审查与认定是指仲裁庭依法对双方请求的合法性、关联性与可仲裁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的职权行为。 第二步:审查的核心要素 仲裁庭需从以下维度逐项审查请求与反请求: 形式要件 :是否属于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是否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明确约定具体标的额及法律依据。 可仲裁性 :争议事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仲裁的范畴(如身份关系、行政争议等)。 关联性 :反请求是否与本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若属无关独立请求需另案处理。 管辖权基础 :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若涉及第三人权利需审查协议效力扩张的合法性。 第三步:认定标准与逻辑层次 仲裁庭按以下顺序作出认定: 基础事实查明 :通过证据规则确认支持请求的核心事实是否存在。 法律适用判断 :将事实代入合同约定或准据法条文,检验请求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抗辩权评估 :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抗辩、时效抗辩、抵消权等防御性主张进行实质性审查。 裁决范围限定 :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作出裁决,但可基于查明事实对请求内容进行限缩或调整(如调整违约金数额)。 第四步:特殊情形处理 请求变更 :庭审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需经对方同意且不影响程序效率,仲裁庭可酌情准许。 部分请求认定 :对可分割的请求,可就无争议部分先行作出部分裁决。 抵消抗辩的审查 :当反请求与本请求标的物种类相同且均到期时,仲裁庭可主动审查抵消要件成立与否,并直接在裁决主文中确认抵消效果。 第五步:裁决书中的表述规范 认定结论需在裁决书说理部分明确记载: 逐项列明请求/反请求内容及证据编号。 对每一项请求的支持或驳回理由应包含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逻辑推导过程。 对于驳回的请求,需说明具体原因(如证据不足、超过仲裁范围、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