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的援引方式
字数 1091 2025-12-04 23:19:53
诉讼时效抗辩的援引方式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诉讼时效抗辩的援引方式,是指诉讼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并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时所应遵循的形式、程序和具体要求。其核心在于,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必须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张。
第二步:援引的主体与基本形式
- 援引主体:必须是诉讼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在特殊情况下(如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之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援引。
- 基本形式:援引必须以“提出”的方式进行。这通常体现为在答辩状、庭审辩论等诉讼环节中,明确作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意思表示。单纯的沉默或不提出权利主张,不构成援引。
第三步:援引的明确性要求
援引行为必须达到“明确”的程度。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仅作模糊或间接的陈述。
- 明确援引的示例:被告在答辩状中写明“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原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届满,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或在庭审中清晰陈述相同意思。
- 不构成明确援引的示例:被告仅陈述“该笔债务发生时间久远”,但未明确提及“诉讼时效”及“届满”等关键词语。法院不会将此种陈述视为已提出时效抗辩。
第四步:援引的阶段性(时间要求)
援引必须在诉讼程序中的特定阶段完成,通常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 一般规则: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的辩论程序结束前提出时效抗辩。
- 二审中的例外:原则上,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如果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再审中禁止: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步:援引方式与法官释明权的关系
这是援引方式规则中的关键互动环节。
- 法官不得主动释明:即使案件事实明显表明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法官也不能在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通过询问、提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该抗辩。主动释明被视为违背了当事人主义和不告不理原则。
- 当事人主导原则:是否提出时效抗辩、何时提出,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负责,是当事人处分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体现。
第六步:违反援引方式规则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未援引:如果当事人自始至终未以明确的方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视其未提出该抗辩,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而应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
- 当事人不当援引:例如,在二审或再审中无新证据地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予审查,维持原审关于诉讼时效未予处理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