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第一步:概念引入
不作为犯的等价性,亦称“等置性”或“同价值性”,是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核心要件。它指的是,只有当行为人通过不作为(即消极地不履行特定行为义务)所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在刑法上的非价判断上,能够与通过作为(即积极地实施身体动作)所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相等同时,才能将该不作为行为视为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并进而认定其成立犯罪。
简单来说,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一个人什么都没做,却要像他积极做了坏事一样受到惩罚? 等价性就是连接“不作为”与“作为”的桥梁,确保对不作为的处罚具有正当性。
第二步:产生的必要性
要理解等价性的必要性,需要先回顾不作为犯的基本前提——作为义务。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如父母救助子女的义务、警察制止犯罪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成立的基础。但仅仅存在作为义务,是否足以让任何违反该义务的不作为都等同于作为犯呢?答案是否定的。
例如,一个路人目睹陌生人落水,他虽有道德上的救助期望,但通常不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其不救助不构成犯罪。现在假设孩子的父亲在场,他负有作为义务,如果他冷漠地不予救助导致孩子溺亡,我们倾向于认为他应受惩罚。但即便如此,还需要进一步判断:他这种“见死不救”的消极不作为,是否真的能达到“故意杀人”这种积极作为(如持刀杀人)的恶性程度?等价性要件就是为了进行这种严厉程度的审查,防止将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大,确保刑罚的谦抑性。
第三步:判断标准的核心:保证人地位
等价性的判断,紧密围绕保证人地位 展开。保证人地位是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即行为人处于负有特定义务、保证危害结果不发生的地位。
判断等价性的关键,在于审视保证人地位是如何产生的,以及该地位所要求的行为人对于法益的保护强度。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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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人基于其特定身份或与法益的密切关系,负有保护该法益不受侵害的义务。
- 来源:如法律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自愿承担的义务(保姆看护小孩)、紧密的生活共同体(夫妻之间)、危险共同体(登山队友)等。
- 等价性体现:当行为人处于这种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不保护)就对法益构成了一个持续的、排他性的支配。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食,其不作为对婴儿生命构成的威胁,与作为的杀害行为在侵害法益的本质上具有等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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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源的监督控制义务:行为人对于特定的危险源负有监督、控制的义务,防止该危险源侵害他人法益。
- 来源:如对自己饲养的危险动物、自己管理的危险设施、自己先行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等负有控制义务。
- 等价性体现:当行为人能够控制危险源却放任不管时,其不作为就等于利用或开启了该危险源去侵害法益。例如,宠物主人明知自己的烈性犬有攻击性却任其乱跑咬伤路人,这种不作为与主动驱使犬只伤人的作为,在制造和实现风险上是等价的。
第四步:具体判断:支配性、排他性、现实性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判断等价性是否具备:
- 对结果发生进程的支配程度: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支配性的作用?是否排除了其他人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将年幼的孩子独自锁在家中,父母的不作为就对孩子的生命安全形成了排他性的支配。
- 作为的容易程度:履行作为义务是否容易?如果防止结果发生只需举手之劳(如扔个救生圈),而不作为,其行为的可谴责性就更高,更容易与作为等价。
- 法益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且重大:法益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现实、紧迫?侵害的法益是否重大(如生命、健康)?危险越紧迫,法益越重大,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就越强。
第五步:总结与意义
总而言之,不作为犯的等价性是一个实质性的判断要件,它超越了形式上的作为义务存在与否,深入探究不作为在具体情境下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是否达到了作为犯的水平。它是不作为犯成立的最后一道“阀门”,确保了刑法只处罚那些在实质上与积极作为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和可谴责性的极端不作为行为,体现了刑法的精确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