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期限
字数 740 2025-12-05 01:04:33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期限
第一步: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期限,是指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准确性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定时间限制。该期限属于不变期间,旨在保障听证记录的及时确认和行政效率。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期限长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及配套规章(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异议期限通常为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若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笔录内容。
第三步:异议的提出方式与内容要求
- 提出主体:仅限于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异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并签名或盖章。
- 内容范围:可针对笔录中发言记录的错漏、证据录入不完整、程序性事项记载不准确等提出异议,但不得对听证结论本身进行争议。
第四步:行政机关的处理流程
- 接收登记:行政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出具凭证,并核查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审查核实:结合听证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核对异议内容。若异议成立,应补正笔录并通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说明理由。
- 笔录最终确认: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均需在处理完成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笔录终稿。
第五步:逾期异议的法律后果
超出法定期限未提出异议的,丧失要求更正笔录的权利,听证笔录将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当事人后续不得以笔录错误为由主张程序违法,但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实体决定寻求救济。
第六步:特殊情形处理
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疾病等)导致逾期,当事人可申请延期,但需提供证明材料并由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采纳。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故意隐瞒笔录错误的,不受异议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