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
字数 897 2025-12-05 03:28:46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异议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
听证笔录异议,是指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的参与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对听证主持人制作的听证笔录内容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行为。其本质是对记录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质疑,旨在确保笔录能准确反映听证会的全过程。
第二步:异议的提出主体与对象
- 提出主体: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听证参加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异议对象:异议针对的是《听证笔录》本身。具体内容包括:
- 内容错漏:记录的发问、陈述、质证、辩论等关键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误或重大遗漏。
- 签名程序:对笔录的核对、补正、签名确认等环节存在争议。
第三步:提出异议的法定时机
提出异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通常是在听证会结束前。当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并请参加人核对笔录时,参加人若发现笔录有误,应立即当场提出。这是提出异议最主要的法定时机,旨在当场核实、当场纠正,提高效率。
第四步:异议的处理程序
- 提出方式:异议人应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听证主持人明确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 主持人核查:听证主持人需对异议内容进行当场核查。核查方式可以包括询问其他参加人、回顾现场录音录像(如有)等。
- 作出处理决定:
- 异议成立:如果主持人认为异议有理有据,应责令记录员立即对笔录进行修改或补正。
- 异议不成立:如果主持人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向异议人说明理由,并可将异议人的意见和主持人的解释一并记入笔录备查。
- 最终确认:无论异议是否成立,经核对(或处理)无误后,所有听证参加人(包括提出异议者)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若拒绝签名,主持人应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五步:异议的法律意义与后续影响
- 保障程序公正:异议权是听证参加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是确保听证过程被客观、全面记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听证的公正性。
- 作为救济依据:一份经各方确认无误的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关键依据。如果当事人后续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份笔录将是审查听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证据。若当时提出的合理异议未被采纳,可以作为主张程序违法的事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