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救助
字数 1990 2025-12-05 04:29:30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救助

第一步:诉讼救助的基本概念
诉讼救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法院根据其申请,依法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接近司法、利用司法,避免因经济原因而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实质平等的法律精神。它与“法律援助”有所区别,后者主要指向当事人提供律师代理等法律服务,而诉讼救助专门针对诉讼费用问题。

第二步:诉讼救助的法定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讼救助,必须同时满足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 形式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且其诉讼行为并非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申请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通常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 实质条件(核心条件):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司法实践中,“经济困难”的标准通常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家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司法救助(即诉讼救助):
    •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三步:诉讼救助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1. 申请: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等。
  2. 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与必要时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法院重点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真实、申请救助的案件是否属于法定情形、诉讼是否具有合理性等。
  3. 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
    • 准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法院应作出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决定中会明确救助的具体方式(缓、减、免)和金额。
    • 驳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单独提起上诉,但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步:诉讼救助的具体形式与法律后果

  1. 具体形式
    • 缓交:准许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或判决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诉讼费用。这是最常见的形式。
    • 减交: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酌情减少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
    • 免交:免除当事人全部诉讼费用。通常适用于经济特别困难或案件性质特殊的当事人(如烈士家属追索抚恤金)。
  2. 法律后果
    • 对诉讼程序的影响:一旦法院准予救助(特别是缓交),案件即可正常进行审理,不会因当事人未预交费用而按撤诉处理或驳回起诉。
    • 最终负担的确定性:诉讼救助并不免除当事人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的义务(免交除外)。根据“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如果获得救助的当事人最终败诉,法院仍会在判决中明确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对于缓交或减交的,败诉方仍需在判决生效后按规定缴纳。如果获得救助的当事人胜诉,诉讼费用则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之前缓交的费用无需再交,已减交或免交的部分也不再追索。
    • 骗取救助的责任:如果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骗取诉讼救助,一经查实,法院将撤销救助决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步:诉讼救助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诉讼救助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

  1. 保障诉权: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起诉、上诉等诉讼权利,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2. 维护实质正义:避免诉讼成为富人的特权,使司法资源能够惠及所有社会成员,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障,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因诉求无法表达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救助 第一步:诉讼救助的基本概念 诉讼救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法院根据其申请,依法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接近司法、利用司法,避免因经济原因而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实质平等的法律精神。它与“法律援助”有所区别,后者主要指向当事人提供律师代理等法律服务,而诉讼救助专门针对诉讼费用问题。 第二步:诉讼救助的法定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讼救助,必须同时满足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且其诉讼行为并非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申请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通常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实质条件(核心条件) :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司法实践中,“经济困难”的标准通常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家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司法救助(即诉讼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三步:诉讼救助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等。 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与必要时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法院重点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真实、申请救助的案件是否属于法定情形、诉讼是否具有合理性等。 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 准许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法院应作出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决定中会明确救助的具体方式(缓、减、免)和金额。 驳回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单独提起上诉,但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步:诉讼救助的具体形式与法律后果 具体形式 : 缓交 :准许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或判决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诉讼费用。这是最常见的形式。 减交 :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酌情减少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 免交 :免除当事人全部诉讼费用。通常适用于经济特别困难或案件性质特殊的当事人(如烈士家属追索抚恤金)。 法律后果 : 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一旦法院准予救助(特别是缓交),案件即可正常进行审理,不会因当事人未预交费用而按撤诉处理或驳回起诉。 最终负担的确定性 :诉讼救助并不免除当事人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的义务(免交除外)。根据“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如果获得救助的当事人最终败诉,法院仍会在判决中明确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对于缓交或减交的,败诉方仍需在判决生效后按规定缴纳。如果获得救助的当事人胜诉,诉讼费用则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之前缓交的费用无需再交,已减交或免交的部分也不再追索。 骗取救助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骗取诉讼救助,一经查实,法院将撤销救助决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步:诉讼救助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诉讼救助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 保障诉权 :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起诉、上诉等诉讼权利,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维护实质正义 :避免诉讼成为富人的特权,使司法资源能够惠及所有社会成员,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障,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因诉求无法表达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