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字数 1183 2025-12-05 05:52:55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而决定停止犯罪。它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核心要件,其判断标准是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
第一步:理解自动性的核心内涵
自动性的核心在于“能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但主观上自愿放弃了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与之相对的是犯罪未遂的“欲为而不能为”,即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而无法继续犯罪。自动性关注的是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内在心理动因。
第二步:明确判断的基准——“主观说”
关于自动性的判断标准,存在多种学说,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主观说”。该学说认为,判断是否“自动”,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基准,即考察行为人当时是否认为自己仍然可以继续犯罪。
- 关键问题:不是“客观实际情况是否允许行为人继续犯罪”,而是“行为人基于当时的情况,是否认为自己还能把犯罪进行下去”。
- 举例说明:行为人入室盗窃,忽闻门外脚步声,误以为是户主返回而仓皇逃离。客观上,脚步声可能只是邻居路过,行为人仍能继续盗窃。但主观上,行为人误认为犯罪行为即将败露,无法继续,这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是犯罪未遂,而非基于自动性的中止。
第三步:辨析影响自动性的常见因素
并非所有基于内心考量而停止犯罪都具备自动性。需要具体分析停止的原因:
- 基于道德悔悟、同情怜悯、恐惧法律制裁等内在因素停止:具备自动性。例如,抢劫过程中,见被害人可怜而放弃;杀人时,幡然醒悟,觉得不能一错再错而停手。这些均是行为人内在意志的体现。
- 因外界轻微障碍或主观认识错误而停止:需要谨慎判断。
- 轻微障碍:如盗窃时遇到门锁坚固、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打开。如果行为人认为障碍微不足道,自己仍能克服但选择放弃,则具备自动性。如果行为人认为障碍巨大,自己无法克服而放弃,则不具备自动性。
- 认识错误:如行为人意图投毒杀人,却误将白糖当作毒药放入被害人杯中。此后,行为人因后悔而将杯子打翻。其停止投毒(或打翻杯子)的行为,发生在其认为犯罪仍可继续(即其仍可换取真毒药再次投毒)的主观认识基础上,因此具备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步:掌握判断的最终落脚点——意志因素的有无
判断的最终目的是考察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决断是否出于其自由意志。只要停止犯罪不是源于足以抑制其犯罪意志的外力强制,即使存在外部因素影响,也可能认定为自动性。
- 总结:自动性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动机必须高尚纯洁(如彻底悔悟),只要是其自由意志的选择即可。即使是因“觉得今天日子不吉利”、“害怕将来遭报应”等迷信或幼稚的动机而放弃犯罪,只要行为人当时认为自己能继续犯罪,也成立犯罪中止。
通过以上四个步骤,可以系统地理解和应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关键在于把握“主观认识基准”和“自由意志选择”这两个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