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
字数 1253 2025-12-05 06:03:20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

第一步:概念界定
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又称假定性合并或顺位合并,是指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预先设定其提出的数个诉讼请求之间存在顺位关系。原告主张,只有在主位(或先位)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才请求法院就备位(或后位)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其核心在于数个请求之间存在“不能并存”或“相互排斥”的关系,原告的最终目的是希望获得其中一项胜诉判决。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功能
设立预备合并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 诉讼经济:避免原告在主位请求败诉后,需要另行起诉主张备位请求,从而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精力与成本。
  2. 防止矛盾裁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一次诉讼程序中审理存在关联但相互排斥的请求,可以有效避免因分案审理可能导致的判决结果相互矛盾。
  3. 保障原告权益:为原告提供更周全的救济途径,降低因法律关系或事实认定不确定而带来的败诉风险。

第三步:适用条件与类型
预备合并的提起并非任意,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请求之间的不相容性: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在法律效果或事实上不能同时成立。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备位请求为在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这两个请求基于对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不能并存。
  2. 具备合法的诉讼利益:原告需要证明其有通过此种方式寻求救济的必要性,即存在主位请求可能不被支持的现实风险。
    常见的类型包括:
  • 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预备合并:如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和基于侵权关系提出的交替请求。
  • 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认定的预备合并:如对同一笔款项,主位主张为借款,备位主张为不当得利。

第四步:审理与裁判规则
法院对预备合并之诉的审理和裁判有其特殊规则:

  1. 审理顺序:法院应先审理主位诉讼请求。只有在认定主位请求无理由(不成立)时,才有必要对备位请求进行审理。
  2. 裁判方式
    • 若主位请求有理由,法院应判决支持主位请求,此时无需也无权对备位请求作出裁判。
    • 若主位请求无理由,法院应进而审理备位请求。若备位请求有理由,则判决支持备位请求。
    • 若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均无理由,则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 当事人的处分权: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的顺序或撤回预备合并。

第五步:理论争议与实践现状
对于预备合并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1. 肯定说:认为预备合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处分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允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案例采纳了此种诉讼形式。
  2. 否定说或谨慎肯定说:有观点认为,预备合并可能导致审理复杂化,且与“一案一诉”的传统观念有所冲突。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可能要求原告明确其最主要的诉讼请求,或者对预备合并的适用持较为审慎的态度。

总结: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是一项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诉讼技术。虽然其法律地位尚待立法进一步明确,但理解其概念、功能及运作规则,对于在复杂的民事纠纷中设计最有效的诉讼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 第一步:概念界定 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又称假定性合并或顺位合并,是指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预先设定其提出的数个诉讼请求之间存在顺位关系。原告主张,只有在主位(或先位)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才请求法院就备位(或后位)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其核心在于数个请求之间存在“不能并存”或“相互排斥”的关系,原告的最终目的是希望获得其中一项胜诉判决。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功能 设立预备合并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诉讼经济 :避免原告在主位请求败诉后,需要另行起诉主张备位请求,从而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精力与成本。 防止矛盾裁判 :由同一审判组织在一次诉讼程序中审理存在关联但相互排斥的请求,可以有效避免因分案审理可能导致的判决结果相互矛盾。 保障原告权益 :为原告提供更周全的救济途径,降低因法律关系或事实认定不确定而带来的败诉风险。 第三步:适用条件与类型 预备合并的提起并非任意,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请求之间的不相容性 :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在法律效果或事实上不能同时成立。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备位请求为在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这两个请求基于对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不能并存。 具备合法的诉讼利益 :原告需要证明其有通过此种方式寻求救济的必要性,即存在主位请求可能不被支持的现实风险。 常见的类型包括: 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预备合并 :如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和基于侵权关系提出的交替请求。 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认定的预备合并 :如对同一笔款项,主位主张为借款,备位主张为不当得利。 第四步:审理与裁判规则 法院对预备合并之诉的审理和裁判有其特殊规则: 审理顺序 :法院应先审理主位诉讼请求。只有在认定主位请求无理由(不成立)时,才有必要对备位请求进行审理。 裁判方式 : 若主位请求有理由,法院应判决支持主位请求,此时无需也无权对备位请求作出裁判。 若主位请求无理由,法院应进而审理备位请求。若备位请求有理由,则判决支持备位请求。 若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均无理由,则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处分权 :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的顺序或撤回预备合并。 第五步:理论争议与实践现状 对于预备合并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肯定说 :认为预备合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处分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允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案例采纳了此种诉讼形式。 否定说或谨慎肯定说 :有观点认为,预备合并可能导致审理复杂化,且与“一案一诉”的传统观念有所冲突。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可能要求原告明确其最主要的诉讼请求,或者对预备合并的适用持较为审慎的态度。 总结 :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是一项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诉讼技术。虽然其法律地位尚待立法进一步明确,但理解其概念、功能及运作规则,对于在复杂的民事纠纷中设计最有效的诉讼策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