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
字数 1458 2025-11-10 05:11:51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构(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因劳动合同在订立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导致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状态。

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合同从签订的那一刻起,就被认定为“不作数”了,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有本质区别,后两者都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特定事由的出现而结束其效力。

第二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例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用人单位虚报职位薪资、工作条件。
    • 胁迫:一方当事人以给另一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
    •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即合同条款内容本身违法,不公平地偏向用人单位。例如,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女职工在职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等。这类条款因其违法性,即使双方签字认可,也属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这是指合同的内容或订立程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招收童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本身是违法犯罪活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步: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与法律后果

  1. 确认机构

    • 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当事人单方面宣布,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2. 法律后果

    • 自始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劳动报酬的支付:这是核心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利用无效合同无偿占有劳动成果。
    •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劳动者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招聘、培训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可能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社保损失等,应予以赔偿。
    • 部分无效的处理:如果只是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且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合法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步:无效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

一个重要概念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 “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保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等。劳动者可以基于事实劳动关系,主张其合法权益。确认合同无效的程序,往往是劳动者为了打破一份对其极不公平的“书面合同”束缚,进而依据事实劳动关系主张更合法权利(如补缴社保、支付赔偿等)的法律手段。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构(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因劳动合同在订立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导致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状态。 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合同从签订的那一刻起,就被认定为“不作数”了,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有本质区别,后两者都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特定事由的出现而结束其效力。 第二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例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用人单位虚报职位薪资、工作条件。 胁迫 :一方当事人以给另一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即合同条款内容本身违法,不公平地偏向用人单位。例如,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女职工在职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等。这类条款因其违法性,即使双方签字认可,也属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这是指合同的内容或订立程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招收童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本身是违法犯罪活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步: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与法律后果 确认机构 : 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当事人单方面宣布,必须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或者 人民法院 依法确认。 法律后果 : 自始无效 :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报酬的支付 :这是核心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利用无效合同无偿占有劳动成果。 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劳动者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招聘、培训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可能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社保损失等,应予以赔偿。 部分无效的处理 :如果只是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且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合法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步:无效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 一个重要概念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 “事实劳动关系” 。 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保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等。劳动者可以基于事实劳动关系,主张其合法权益。确认合同无效的程序,往往是劳动者为了打破一份对其极不公平的“书面合同”束缚,进而依据事实劳动关系主张更合法权利(如补缴社保、支付赔偿等)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