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认定程序
字数 1462 2025-12-05 08:18:50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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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定位
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判断,以确定其证据能力(资格)和证明力(效力),并最终就案件事实做出认定的专门性、阶段性活动。它是连接“举证-质证”与“最终裁决”的核心枢纽,所有证据规则的具体适用都将在这一程序中集中体现。 -
程序的基本流程与步骤
其运行遵循一个严谨的逻辑链条,通常按顺序进行:- 第一步:证据接收与初步归类:仲裁庭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按照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进行初步整理,形成完整的案件证据集合。这是认定工作的起点。
- 第二步:证据能力的审查(资格认定):在此阶段,仲裁庭审查单个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进入案件“大门”的资格。审查的核心是“三性”中的基础两性:
- 合法性审查:审查证据的取得方式、形式、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是否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非法证据排除);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能力;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 真实性审查:审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例如,核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是否可靠。
- 只有通过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的证据,才具备“证据能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入下一步的证明力评判环节。未通过审查的,将被排除。
- 第三步:证明力的判断(效力认定):对于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仲裁庭将综合评价其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大小。这主要涉及:
- 关联性审查: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联系越直接、越紧密,证明力通常越强。
- 证明力比较:对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比较。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通常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较高;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 第四步: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仲裁庭不孤立地看待单个证据,而是将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与逻辑推理。考察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无矛盾的、指向一致的证据链。这一步骤旨在查明法律事实,是认定程序的核心和最终目标。
- 第五步:事实认定与心证公开:基于上述步骤,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做出最终认定,并应当在裁决书中予以阐明。这被称为“心证公开”,即仲裁庭需说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被排除,以及采信或排除的理由,如何根据证据推导出认定的事实。这是证据认定程序的最终体现和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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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认定程序中,仲裁庭必须遵循若干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正:- 依法独立判断原则:仲裁员依据法律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公开认定原则:认定的理由和结果必须在裁决文书中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 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必须审查所有证据,兼顾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偏不倚。
- 优势证据原则: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认定证明力较大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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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意义与作用
该程序是确保仲裁裁决公正性的基石。它将抽象的证据规则转化为具体的案件事实认定,使裁决结果建立在经过严格检验的证据基础之上。一个规范、透明的证据认定程序,不仅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提高裁决的公信力,也是仲裁庭依法履职、说理论证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仲裁宗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