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要素”
字数 1220 2025-12-05 08:44:57
环境法中的“环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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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定义:在环境科学和环境法中,“环境要素”指的是构成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环境系统的基本物质组成和条件。它并非指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制度,而是环境法所保护的客观对象本身。法律意义上的环境要素,是那些受法律调整、具有生态功能、能为人类所利用并能成为法律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的环境基本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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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定义从法律上明确了保护客体的范围,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列举了具体的自然要素和人为要素;二是用“等”字为未来可能纳入保护的新型环境要素(如气候、臭氧层、生物多样性整体性等)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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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属性:环境要素在法律上主要具备以下属性:
- 生态属性:各环境要素之间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生态系统)。法律不能孤立地保护单一要素,而需考虑其生态关联性。
- 资源属性:许多环境要素(如水、土地、矿藏、草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法律需规范其合理开发利用。
- 功能属性:环境要素为人类提供生命支持、资源供给、废物消纳、审美与精神文化等多种服务功能。法律保护的核心即是维护这些功能的可持续性。
- 客体性: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环境要素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类行为(包括利用、保护、改善、污染、破坏等)所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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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环境要素是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石和逻辑起点。
- 立法目标:所有环境法律法规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和改善这些环境要素的质量与功能。
- 制度构建依据:具体法律制度的设立通常围绕特定环境要素展开。例如,针对“水”要素,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法》;针对“大气”要素,有《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土地”和“森林”,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制度,也均以识别、评估、管控对具体环境要素的影响为核心内容。
- 权利义务的载体:环境法中的权利(如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日照权、安宁权等)和义务(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义务),都直接或间接地基于对特定环境要素的享用或影响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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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特殊性与发展趋势:
- 整体保护:现代环境法越来越强调对环境要素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而非仅仅防治对单一要素的污染。例如,基于流域整体性的水环境保护、基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
- 预防为主:鉴于许多环境要素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或难以恢复性(如物种灭绝、湿地丧失),法律强调在开发利用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预防措施。
- 纳入新型要素:随着科学认知深化,一些过去未被明确列举的环境要素或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价值(如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气候稳定性)正日益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体现了“环境要素”法律内涵的动态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