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
字数 1132 2025-12-05 10:51:33

牵连犯

  1. 基本概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目的行为是诈骗,方法行为是伪造公文),伪造公文的行为既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又独立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此时,伪造公文罪与诈骗罪之间就具有牵连关系。

  2. 核心特征与成立要件
    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 必须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都是围绕着一个最终的犯罪意图。这是牵连犯的主观要件。
    • 必须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均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能独立成罪。这是牵连犯的客观行为要件。
    •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是牵连犯成立的关键。牵连关系指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经验法则上通常被用于实施或伴随,具有内在的、类型化的、直接的、密切的联系。理论上,对牵连关系的判断有“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牵连即可)和“客观说”(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类型化的关联),我国理论与实践多采“客观说”。
  3. 主要类型
    根据数行为之间的关系,牵连犯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 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为实现某一犯罪,其采取的方法(手段)又构成了另一犯罪。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方法行为)以实施盗窃(目的行为)。
    •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在实施某一犯罪之后,其产生的结果又构成了另一犯罪。例如,盗窃枪支(原因行为)后,又将该枪支私藏(结果行为)。
  4. 处断原则(法律后果)
    对于牵连犯,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通说及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是“从一重罪处断”或“从一重罪从重处断”。即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所牵连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来定罪量刑,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但必须注意,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并罚规则(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此时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处理,而不再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想象竞合犯: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数量。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且数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 与吸收犯: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因存在“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等关系,而由一罪吸收另一罪。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有这种包含或发展关系,而是服务于同一目的的协同、配合关系。两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一定交叉和争议。
    • 与数罪并罚:牵连犯是处断上的一罪,通常不并罚。只有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进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基本概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目的行为是诈骗,方法行为是伪造公文),伪造公文的行为既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又独立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此时,伪造公文罪与诈骗罪之间就具有牵连关系。 核心特征与成立要件 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必须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都是围绕着一个最终的犯罪意图。这是牵连犯的主观要件。 必须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即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均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能独立成罪。这是牵连犯的客观行为要件。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这是牵连犯成立的关键。牵连关系指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经验法则上通常被用于实施或伴随,具有内在的、类型化的、直接的、密切的联系。理论上,对牵连关系的判断有“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牵连即可)和“客观说”(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类型化的关联),我国理论与实践多采“客观说”。 主要类型 根据数行为之间的关系,牵连犯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为实现某一犯罪,其采取的方法(手段)又构成了另一犯罪。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方法行为)以实施盗窃(目的行为)。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在实施某一犯罪之后,其产生的结果又构成了另一犯罪。例如,盗窃枪支(原因行为)后,又将该枪支私藏(结果行为)。 处断原则(法律后果) 对于牵连犯,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通说及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是“从一重罪处断”或“从一重罪从重处断”。即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所牵连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来定罪量刑,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但 必须注意 ,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并罚规则(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此时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处理,而不再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与想象竞合犯 :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数量。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且数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与吸收犯 :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因存在“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等关系,而由一罪吸收另一罪。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有这种包含或发展关系,而是服务于同一目的的协同、配合关系。两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一定交叉和争议。 与数罪并罚 :牵连犯是处断上的一罪,通常不并罚。只有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