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例外
字数 1750 2025-12-05 12:05:36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例外
法律规避例外,是国际私法中处理当事人通过人为操作连接点以规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时,法院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矫正机制。它并非一个独立的冲突规范,而是对冲突规范适用的一种限制或否定。下面,我们循序渐进地理解这个概念。
第一步:理解核心目标与基本逻辑
法律规避例外的核心目标是防止当事人通过欺诈性手段,架空一国法律中旨在保护重大公共利益或基本社会价值的强制性规定。其基本逻辑链条是:冲突规范本应指向A国法 → 当事人故意制造一个事实(如变更国籍、住所、合同签订地等连接因素)→ 使冲突规范转而指向对其中意的B国法 → 如果允许这种规避,A国法的强制性规定(如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外汇管制、劳动基准、消费者保护等)将形同虚设 → 因此,法院可以例外地无视当事人制造的新连接点,仍然适用本应被规避的A国法。
第二步:明确构成要件
并非所有改变连接因素的行为都构成法律规避。通常,被认定为法律规避并启用例外规则,需同时满足以下严格要件:
- 主观故意: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国特定法律规定的明确意图。这是认定法律规避的主观要件。如果连接点的变更是出于工作、家庭等真实生活需要,而非主要为了规避某一法律,则不构成。
- 行为表现:当事人实施了改变或制造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行为,例如改变国籍、住所、公司注册地、物之所在地,或刻意选择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
- 规避对象: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原应适用的法律体系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非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任意性规定。这些规定通常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弱者保护等。
- 客观结果: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成功地导致了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未被适用,而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得以适用。
第三步:区分与相关概念
为避免混淆,需将其与邻近概念进行区分: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 作用阶段不同:公共秩序保留是在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后,因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根本公共秩序,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法律规避例外是在适用冲突规范之前或之时,因当事人行为具有欺诈性,而否定其制造的连接点,从而排除本不应指向的外国法(或本应被适用的法律)。
- 保护对象侧重不同:公共秩序保留主要保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法律规避例外主要保护被规避法律所属国(可能是法院地国,也可能是第三国)的强制性规定。
- 与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的区别:
- 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的法)是无须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由法院直接予以适用的规则。法律规避例外是一种排除适用某些法律的矫正机制,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适用何法,而是将法律选择过程“拨回”到规避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第四步:法律后果与实践操作
当法院认定构成法律规避时,其法律后果是不承认当事人通过欺诈行为建立的新连接点的效力。在实践中,法院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 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最常见的方式是,无视当事人制造的连接点,仍然适用在规避行为发生前本应适用的法律(即被规避的法律)。
- 不适用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宣告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即因规避行为而指引到的法律)在本案中不予适用,但并不一定明确指出应适用何法,可能转而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如法院地法。
第五步:在国际上的接受程度与限制
法律规避例外并非被所有国家接受。其适用面临一些现实限制和争议:
- 接受程度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中国)的立法或判例中多有体现。而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传统上较少采用独立的法律规避理论,它们更倾向于通过“公共政策”、“强制性规则”或“善意原则”等制度达到类似效果。
- 认定标准严格:为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自由和国际交易的确定性,各国对“主观故意”和“法律强制性”的认定通常非常严格,需要充分的证据。
- 不适用于程序法规避:该例外主要针对规避实体法。对于当事人通过选择法院地来利用有利程序规则的行为,通常由“协议管辖规则”和“非方便法院原则”等另行调整。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例外,是国际私法“矫正正义”功能的体现。它在维护各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效力、防止冲突规范被恶意利用方面扮演着“安全阀”的角色,但其适用必须审慎,以平衡法律正义与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关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