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
字数 1470 2025-12-05 12:42:36

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

  1. 基本概念: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陈述和申辩的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针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对这些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和研究,并决定是否采纳以及是否因此需要改变原拟处理决定的法定程序和内部审查活动。这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合理的关键环节。

  2. 启动前提:复核程序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依法行使了陈述权和申辩权。具体而言,是在行政机关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告知当事人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被告知后3日内,但行政机关的告知书中会明确指定期限,且应不少于3日)提出了书面的或口头的陈述、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提出或明确表示放弃,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主动启动复核程序,可直接依法作出决定。

  3. 核心内容与要求:复核的核心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包括:

    • 事实复核:审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提出的异议,包括对行为是否存在、情节轻重、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问题的质疑。复核人员需重新审视现有证据,必要时可要求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对相关证据进行再次核实。
    • 理由复核: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包括对行为性质(是否违法)、法律适用(适用条款是否正确)、情节认定(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等方面的意见。复核需判断这些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 程序复核: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意见,例如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调查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守了回避规定等。
    • 全面复核:必须对所有意见点逐一进行审查,不得遗漏或选择性复核。复核应当客观、公正,不受原调查人员或办案机构意见的预先束缚。
  4. 复核主体与方式:复核通常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内部不同于原案件调查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在案件经过法制审核的,通常由法制审核机构结合审核工作进行;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可能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调查人员补充说明情况,或就专业问题咨询意见。

  5. 复核结果与处理:复核结束后,复核主体应形成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确有道理,事实、理由成立,行政机关必须采纳。采纳的结果是,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申辩不加罚原则),并且应当对原拟处罚决定进行调整,包括改变认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决定。
    • 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如果当事人的意见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经复核不能成立,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采纳。此时,必须书面或记录不予采纳的理由,这是“说明理由”制度在复核环节的体现。即使不予采纳,原拟处罚决定在内容上也不得因申辩而加重。
    • 发现新问题:复核过程中可能发现原调查未查清的事实、程序瑕疵或其他问题,无论是否与当事人意见直接相关,行政机关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补充调查。
  6. 法律意义与后果:对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这将导致该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撤销。复核的过程和结果,是衡量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决定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尺,也是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环节。复核结论应当体现在最终的处罚决定书中,或在案卷中留有完整的记录。

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 基本概念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陈述和申辩的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针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对这些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和研究,并决定是否采纳以及是否因此需要改变原拟处理决定的法定程序和内部审查活动。这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合理的关键环节。 启动前提 :复核程序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依法行使了陈述权和申辩权。具体而言,是在行政机关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告知当事人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被告知后3日内,但行政机关的告知书中会明确指定期限,且应不少于3日)提出了书面的或口头的陈述、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提出或明确表示放弃,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主动启动复核程序,可直接依法作出决定。 核心内容与要求 :复核的核心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包括: 事实复核 :审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提出的异议,包括对行为是否存在、情节轻重、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问题的质疑。复核人员需重新审视现有证据,必要时可要求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对相关证据进行再次核实。 理由复核 :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包括对行为性质(是否违法)、法律适用(适用条款是否正确)、情节认定(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等方面的意见。复核需判断这些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程序复核 :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意见,例如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调查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守了回避规定等。 全面复核 :必须对所有意见点逐一进行审查,不得遗漏或选择性复核。复核应当客观、公正,不受原调查人员或办案机构意见的预先束缚。 复核主体与方式 :复核通常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内部不同于原案件调查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在案件经过法制审核的,通常由法制审核机构结合审核工作进行;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可能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调查人员补充说明情况,或就专业问题咨询意见。 复核结果与处理 :复核结束后,复核主体应形成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确有道理,事实、理由成立,行政机关必须采纳。采纳的结果是,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申辩不加罚原则),并且应当对原拟处罚决定进行调整,包括改变认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决定。 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意见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经复核不能成立,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采纳。此时, 必须书面或记录不予采纳的理由 ,这是“说明理由”制度在复核环节的体现。即使不予采纳,原拟处罚决定在内容上也不得因申辩而加重。 发现新问题 :复核过程中可能发现原调查未查清的事实、程序瑕疵或其他问题,无论是否与当事人意见直接相关,行政机关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补充调查。 法律意义与后果 :对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进行复核,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这将导致该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撤销。复核的过程和结果,是衡量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决定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尺,也是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环节。复核结论应当体现在最终的处罚决定书中,或在案卷中留有完整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