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
字数 1140 2025-11-10 05:37:56
监视居住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位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予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步: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逮捕相关,主要针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第三步:决定与执行机关
-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 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无论决定机关是谁,具体的监视和执行工作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四步:执行地点与方式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分为两种:
- 在住处执行:通常首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定住处执行。
- 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无固定住处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严禁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执行方式包括:
- 电子监控:使用电子设备对被执行人的活动进行监控。
- 不定期检查:执行机关可以随时进行实地检查。
- 通信监控: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可以进行监控。
第五步: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定义务与权利
- 法定义务(必须遵守,否则可能被逮捕):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通常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法定权利:
- 有权委托辩护人。
- 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办案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有权要求解除。
- 对办案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六步:期限与解除
- 期限: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 解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
-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
- 案件被撤销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判决生效等。
解除监视居住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