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内部证成
字数 1268 2025-12-05 13:30:03
法律论证的内部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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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目标:内部证成是法律论证的一个核心环节,特指论证的逻辑有效性问题。其核心关切是:从一个或一组已被视为成立的前提(如法律规范、已确认的事实)出发,推导出法律判断(如具体案件中的判决结论)的过程,在逻辑形式上是否无懈可击。它不追问前提本身是否正确或正当(那是外部证成的任务),只确保“如果前提为真,则结论必然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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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演绎推理模式:内部证成最经典、最理想的逻辑结构是演绎推理,特别是“三段论”。其基本模型是:
- 大前提:一个普遍的法律规范(如:“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小前提:经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如:“张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
- 结论:具体的法律后果(如:“因此,对张三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只要大小前提为真,且事实确能“涵摄”于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结论在逻辑上就是必然得出的。内部证成的任务就是清晰、完整地展现这个逻辑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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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化结构:多层子论证:在简单案件中,一个三段论即可完成。但在复杂案件中,大前提(法律规范)或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定性)本身可能需要进一步论证,这就形成了“多层子论证”结构。例如,要论证“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可能需要先论证“其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事实子论证),再论证“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法律定性子论证)。每一个子论证自身也必须符合逻辑有效性的要求。内部证成要求将这些层层嵌套的论证逻辑清晰地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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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求与规则:为保证论证的逻辑严谨性,内部证成遵循一系列形式逻辑规则,主要包括:
- 一致性规则:论证中不能包含自相矛盾的前提或主张。
- 可普遍化规则:在相同条件下,对相同的案件事实必须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得出相同的结论。
- 逻辑推导规则:必须使用有效的逻辑推理形式(如直言三段论、假言推理等),确保从前提能必然推出结论,避免逻辑谬误(如肯定后件、否定前件等)。
- 完备性要求:所有推导结论所必需的前提都必须被明确陈述,不能隐藏或遗漏关键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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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局限及其与外部证成的关系:
- 功能:内部证成是法律决定理性化与可审查性的基础。它迫使裁判者明确其推理步骤,使判决结论看起来不是武断的,而是逻辑推导的必然结果,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说服力。它也是上级法院和公众检验判决逻辑是否自洽的关键依据。
- 局限:内部证成无法保证结论的实质正确性。一个逻辑上完美但基于错误前提(如错误的法律解释或事实认定)的论证,其结论仍然是错误的。此外,法律规范的语言往往具有模糊性,案件事实与规范要件的“涵摄”也并非纯粹的逻辑运算,常常需要价值判断。
- 与外部证成的关系: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论证。内部证成处理“逻辑推演”问题,确保论证形式有效;外部证成则处理“前提证立”问题,负责论证所使用的前提(法律规范的解释、事实的认定、原则的权衡等)本身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二者相辅相成,内部证成的最终结论的实质正确性,有赖于外部证成对其各个前提的充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