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逾期举证
字数 1219 2025-12-05 14:06:57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逾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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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逾期举证”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或者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才提交证据的行为。
- 其核心是“未在期限内提交”,这个期限通常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规则或仲裁庭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情况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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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确定
- 法定期限:主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例如,仲裁庭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明确指定一个提交证据的期限(即举证期限)。
- 指定期限:在法无明文规定具体天数的情况下,或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仲裁庭可以行使指挥权,为当事人指定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期限通常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 逾期起点: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提交证据即构成“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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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逾期举证并非一概导致证据不被采纳。其法律后果具有层次性,主要取决于当事人逾期的主观状态和证据的重要性。
-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果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且该证据并非案件审理所必需的核心证据,仲裁庭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了相应的举证权利。
- 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仲裁庭应当采纳。但为了惩戒其不及时举证的行为、维护程序秩序,仲裁庭可以对该当事人进行口头训诫,在特定情况下(根据仲裁规则或参照诉讼规定)甚至可以处以罚款。
- 采纳并承担不利费用:即使仲裁庭采纳了逾期提交的证据,因该逾期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需要增加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提交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通常需要承担这部分额外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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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例外
- 并非所有期限后提交的证据都按“逾期举证”处理。如果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或者因客观原因在期限内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说明理由,申请提交。
- 对于这类“新证据”,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其理由成立的,会准许提交,并不适用上述关于“视为放弃权利”或“罚款”的负面后果。但对方当事人可能就由此产生的费用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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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救济
- 说明理由: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必须书面说明逾期的理由。理由可以包括客观障碍(如证据原件之前由第三方控制无法取得)、不可抗力或是否为“新证据”等。
- 仲裁庭审查:仲裁庭收到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说明后,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作出决定:仲裁庭将就是否采纳该证据以及是否对逾期方采取制裁措施(如训诫、责令承担费用)作出决定。该决定通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并记入庭审笔录或裁决文书。
-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仲裁庭因逾期举证而作出的不予采纳证据的决定,通常不能单独就该决定提起上诉或复议。但可以将此作为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在后续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