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
字数 1066 2025-12-05 14:38:49
要约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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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定义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宣告取消该项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里的核心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其法律效果是,要约自始不生效,受要约人无从知晓该要约的存在,自然也无法就该要约进行承诺。 -
制度原理与价值
设立要约撤回制度的法律基础在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信赖利益,也未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此时,法律允许要约人反悔,是对其意思自由的尊重。其目的在于,平衡契约自由原则,赋予要约人在最终对外表达其受约束的意思之前,一个修正其交易决策的机会,从而减少因考虑不周而可能产生的缔约风险。 -
构成要件(生效条件)
要约的撤回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个严格的、不可变更的时间要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里的“到达”是指该意思表示(无论是要约还是撤回通知)已经进入受要约人通常可以控制的范围(如信件投入其邮箱、数据电文进入其指定系统),并且客观上处于其可以了解的状态,而不要求受要约人实际阅读或知悉了具体内容。 -
与“要约撤销”的关键区别
这是理解本词条的核心难点。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虽然都是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但性质完全不同:- 时间节点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即到达前);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即到达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
- 法律限制不同:撤回只要满足上述时间要求即可,通常不受限制。而撤销则受到严格限制,例如,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得撤销。
- 立法价值侧重不同:撤回侧重于保护要约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撤销则在保护要约人“改变意思的自由”与保护受要约人“合理信赖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更侧重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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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例外情形
撤回通知一旦在法定时间点有效到达,则被撤回的要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需注意特殊情形:- 数据电文要约:由于电子通信的即时性,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通常极难撤回,因为发出与到达几乎同时发生。但这并未改变法律规则,理论上仍可能存在因系统延迟等因素产生的撤回窗口。
- 撤回通知迟到:如果要约的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才到达,此时要约已经生效,该通知就不再是撤回,而构成一项撤销要约的新意思表示,其效力需适用关于要约撤销的规则进行判断,可能无法产生撤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