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法定情形
字数 1416 2025-12-05 14:49:22

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法定情形

  1. 基本概念:在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在法定幅度内处以较高额度罚款的裁量行为。它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一种,与“从轻”、“减轻”处罚相对应,适用于违法行为本身或其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较为严重的情形。

  2. 适用前提:适用“从重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决定从重处罚,其前提必须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这意味着,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条件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明确事实依据,才能启动从重处罚的裁量。

  3. 法定情形列举(核心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常见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通常包括:

    • 屡教不改型:在一定期限内,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法律威慑力对其失效。
    • 妨碍执法型: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取证过程中,采取隐匿、销毁、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贿赂他人作伪证,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类行为直接破坏了执法秩序,必须严惩。
    • 后果严重型: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包括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生态环境破坏、恶劣社会影响等。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匹配。
    • 教唆胁迫型:诱骗、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此种行为扩大了违法行为的源头和范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 特殊目标型: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是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前者利用了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能力弱,后者则加剧了社会危害和恐慌。
    • 报复陷害型:对案件的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这严重妨碍了案件调查和社会监督,性质恶劣。
  4. 具体适用规则

    • 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的“重”,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之内。例如,法律规定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只能在1万至10万这个区间内选择较高的罚款额,不能突破上限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 与自由裁量基准结合:许多行政机关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定从重情节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例如,规定“具备某一从重情节的,可在处罚幅度中档以上确定具体罚款数额”。适用时应遵循该基准。
    • 必须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作出从重处罚决定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说明认定存在法定从重情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清晰阐述裁量的理由,以体现处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接受监督。
    • 程序性保障: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从重处罚的,依然必须全面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程序性权利。不能因其行为具有从重情节而剥夺或减损其程序权利。
  5.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与“加重处罚”的区别:“加重处罚”是突破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在我国行政处罚中原则上不被允许(除非法律特别规定)。而“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从重,是合法的裁量行为。
    • 与“从轻处罚”的关系:两者是裁量尺度的两端,适用于不同情节。同一案件中,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行政机关应综合全案情况,全面衡量,合理裁量,实现“过罚相当”,不能简单抵消。
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法定情形 基本概念 :在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在法定幅度内处以较高额度罚款的裁量行为。它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一种,与“从轻”、“减轻”处罚相对应,适用于违法行为本身或其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较为严重的情形。 适用前提 :适用“从重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决定从重处罚,其前提必须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这意味着,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条件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明确事实依据,才能启动从重处罚的裁量。 法定情形列举(核心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常见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通常包括: 屡教不改型 :在一定期限内,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法律威慑力对其失效。 妨碍执法型 :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取证过程中,采取隐匿、销毁、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贿赂他人作伪证,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类行为直接破坏了执法秩序,必须严惩。 后果严重型 :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包括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生态环境破坏、恶劣社会影响等。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匹配。 教唆胁迫型 :诱骗、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此种行为扩大了违法行为的源头和范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特殊目标型 :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是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前者利用了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能力弱,后者则加剧了社会危害和恐慌。 报复陷害型 :对案件的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这严重妨碍了案件调查和社会监督,性质恶劣。 具体适用规则 : 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从重处罚的“重”,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之内。例如,法律规定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只能在1万至10万这个区间内选择较高的罚款额,不能突破上限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与自由裁量基准结合 :许多行政机关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定从重情节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例如,规定“具备某一从重情节的,可在处罚幅度中档以上确定具体罚款数额”。适用时应遵循该基准。 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作出从重处罚决定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说明认定存在法定从重情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清晰阐述裁量的理由,以体现处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接受监督。 程序性保障 :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从重处罚的,依然必须全面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程序性权利。不能因其行为具有从重情节而剥夺或减损其程序权利。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与“加重处罚”的区别 :“加重处罚”是突破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在我国行政处罚中原则上不被允许(除非法律特别规定)。而“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从重,是合法的裁量行为。 与“从轻处罚”的关系 :两者是裁量尺度的两端,适用于不同情节。同一案件中,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行政机关应综合全案情况,全面衡量,合理裁量,实现“过罚相当”,不能简单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