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预交义务的免除
字数 1349 2025-12-05 15:52:56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预交义务的免除

  1. 基础概念:何为诉讼费用预交义务

    • 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通常需要预先向法院缴纳一笔费用,即“诉讼费用”。这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以及申请费等其他费用。这项义务被称为“诉讼费用预交义务”,其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滥诉,并在程序启动初期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保障。预交义务人是提起诉讼的原告、提起反诉的反诉原告、提起上诉的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程序事项的申请人。
  2. 核心例外:诉讼费用预交义务的免除

    • “诉讼费用预交义务的免除”,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本应履行的预先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被依法豁免,无需预先缴费即可启动或继续进行相关诉讼程序。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司法救济和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程序支持,确保经济困难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不因无力预交费用而无法接近司法、行使诉权。
  3. 适用情形与条件

    • 免除诉讼费用预交义务并非普遍权利,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司法救助型免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并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其中,“免交”即为完全免除预交义务。通常适用于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当事人,以及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确有经济困难的自然人。
      • 案件类型法定免除: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准予免交。例如,适用特别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审理的案件,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规定,每件只需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且实践中多有特殊处理规定。
      • 程序事项特定免除:在某些特定程序环节,也可能存在免除预交申请费的情形。例如,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按规定不需交纳申请费。
      • 特殊主体身份免除:对于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如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而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4. 程序与法律后果

    • 申请与审查:对于需要申请的免除(主要是司法救助型),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批准后的效力:一旦法院作出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当事人即无需再预交相关费用,诉讼程序正常启动或继续进行。
    • 未获批准或滥用权利的后果: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未获批准,则必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原告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获准免交,也未申请缓交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预交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对于通过虚假材料骗取免除的,一经查实,法院将责令其补交,并可能视情节采取司法制裁措施。
    • 与最终负担的区分:需要注意的是,免除“预交义务”不等同于最终不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最终由谁负担,需根据案件审理结果,按照“败诉方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判决书中作出裁判。预交义务的免除解决的仅仅是启动程序时的资金门槛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预交义务的免除 基础概念:何为诉讼费用预交义务 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通常需要预先向法院缴纳一笔费用,即“诉讼费用”。这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以及申请费等其他费用。这项义务被称为“诉讼费用预交义务”,其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滥诉,并在程序启动初期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保障。预交义务人是提起诉讼的原告、提起反诉的反诉原告、提起上诉的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程序事项的申请人。 核心例外:诉讼费用预交义务的免除 “诉讼费用预交义务的免除”,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本应履行的预先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被依法豁免,无需预先缴费即可启动或继续进行相关诉讼程序。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司法救济和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程序支持,确保经济困难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不因无力预交费用而无法接近司法、行使诉权。 适用情形与条件 免除诉讼费用预交义务并非普遍权利,其适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司法救助型免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并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其中,“免交”即为完全免除预交义务。通常适用于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当事人,以及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确有经济困难的自然人。 案件类型法定免除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准予免交。例如,适用特别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审理的案件,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规定,每件只需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且实践中多有特殊处理规定。 程序事项特定免除 :在某些特定程序环节,也可能存在免除预交申请费的情形。例如,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按规定不需交纳申请费。 特殊主体身份免除 :对于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如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而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程序与法律后果 申请与审查 :对于需要申请的免除(主要是司法救助型),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批准后的效力 :一旦法院作出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当事人即无需再预交相关费用,诉讼程序正常启动或继续进行。 未获批准或滥用权利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未获批准,则必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原告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获准免交,也未申请缓交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预交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对于通过虚假材料骗取免除的,一经查实,法院将责令其补交,并可能视情节采取司法制裁措施。 与最终负担的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免除“预交义务”不等同于最终不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最终由谁负担,需根据案件审理结果,按照“败诉方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判决书中作出裁判。预交义务的免除解决的仅仅是启动程序时的资金门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