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授权实施程序
字数 1184 2025-12-05 17:07:27
行政许可的授权实施程序
-
概念界定
- 行政许可的授权实施,是指法律、法规将本应由某一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直接授予另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非行政机关)来行使的法律制度。这是行政许可实施的一种法定方式。
- 与“委托实施”不同,授权实施是法律、法规的直接赋权,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核心特征是“权力转移”。
-
授权的前提与依据
- 法定依据: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进行授权。这是为了防止行政许可权被任意下放,确保实施主体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 被授权组织的资格: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类组织通常包括:
- 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保监会、气象局、地震局等)。
- 社会团体。
- 其他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 关键在于该组织在法律上被赋予了承担特定公共管理职能的资格,而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程序启动与主体确认
- 自动生效:一旦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生效,其中关于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即同时生效。无需被授权组织另行申请或授权机关(立法机关)作出具体授权决定。
- 主体公告:被授权的组织应当将法律、法规赋予其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具体许可事项、权限范围、受理机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官方网站公示。这是对“公示”义务的具体履行,确保行政相对人知情。
-
具体实施程序
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 申请与受理:接受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审查与决定: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文书与印章: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如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决定书等)均加盖被授权组织的公章,而非其主管行政机关的印章。
- 听证与核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应依法组织听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并作出结论。
-
后续监督与法律责任
- 监督检查:被授权组织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既是权力,也是其作为实施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
- 法律责任承担:
- 被授权组织在实施许可中产生的行政复议,其自身作为被申请人。
- 产生的行政诉讼,其自身作为被告。
- 因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被授权组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对授权实施的监督:授权机关(立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其不再符合授权条件或滥用职权,可通过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收回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