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转向
字数 1688 2025-12-05 17:18:05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转向

  1.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论辩转向”

    • 在法律论证理论中,“论辩转向”指的是一个研究重心的根本性转移。它标志着研究者不再仅仅将法律论证视为一种静态的、独白式的、以逻辑形式有效性为核心的逻辑推演过程。相反,它强调法律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的、多主体的、在特定社会与程序规则下进行的对话和说服活动。论辩转向将焦点从“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转向了“言说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2. 第二步:论辩转向的核心特征与具体表现

    • 这一转向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从独白到对话:法律论证不再被视为法官或律师个人的内心推理或单方陈述,而是被视为原告、被告、检察官、法官等多方参与者之间交换理由、回应质疑、进行抗辩的对话过程。
      • 从形式逻辑到论辩程序:评价论证好坏的标准,不再仅仅是形式逻辑的“有效性”,而是论辩程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例如,是否给予了各方平等的陈述机会?是否有效回应了对方的质疑?是否遵循了公认的论辩规则?
      • 从必然性到可接受性:论证的目标不一定是获得一个“必然为真”的结论(这在价值判断和法律解释中往往无法实现),而是旨在形成一个在特定语境下,对特定听众(如法庭、法律共同体)而言具有“合理可接受性”的结论。
      • 从语境无涉到语境敏感:论辩转向强调法律论证深深植根于具体的法律制度、程序阶段(如庭审、调解、上诉)、社会文化背景和案件事实细节之中。论辩的策略和有效性高度依赖于具体情境。
  3. 第三步:论辩转向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具体关联与考查

    • 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案例分析、论述题、文书写作)中,理解“论辩转向”意味着考生不能只满足于罗列法条和给出最终结论,而必须展现动态的、对话式的论证能力。这主要体现在:
      • 模拟对抗性思维:在分析案例时,需要同时设想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可能提出的论据和反驳,并评估各自的强弱。这要求考生具备“换位思考”和“预判反驳”的能力。
      • 构建有说服力的论证链:论证不是孤立论点的堆砌。考生需要展示如何从事实和规范出发,通过一系列理由和推理步骤,逐步推进并捍卫自己的主张,并能预见和回应可能的挑战。
      • 注重论证程序与规则:在考察法律文书写作或诉讼程序相关题目时,需要理解不同诉讼角色(代理人、法官)的论辩责任、发言顺序、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性规则,这些规则框定了论辩进行的框架。
      • 实现结论的合理可接受性:在解决存在法律漏洞、规范冲突或价值衡量的疑难案件时,目标不是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答案”,而是通过充分展示权衡各种原则、政策、先例和社会效果的理由,构建一个在职业共同体看来最具合理性和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4. 第四步:理论渊源与典型代表

    • 论辩转向深受哲学和法学领域“实践商谈理论”和“论辩术”复兴的影响。其重要理论代表包括:
      • 图尔敏的论证模型:将法律论证的结构从“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扩展为包含资料、理据、支撑、限定和反驳等要素的实践论证模型,体现了对论证动态性和场域依赖性的关注。
      •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强调论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强化“听众”的认同,法律论证的核心是说服特定的听众(如普通听众、特殊听众如法官)。
      • 阿尔尼奥、阿列克西等人的法律论证理论:阿列克西提出了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设定了一系列理性论辩的规则和形式,如普遍化要求、一致性要求、负担规则等,为法律论辩的理性检验提供了程序性标准。
  5. 第五步:总结与备考启示

    • 总结:“法律论证的论辩转向”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它要求我们将法律论证理解为一种受规则约束的理性对话实践。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沟通了形式逻辑与实质价值判断。
    • 备考启示:在应对法律职业考试时,考生应当有意识地运用这一视角:
      1. 在案例分析中,像律师一样思考,构建论证与反论证。
      2. 在论述题中,不仅陈述观点,更要展示观点是如何通过理性论辩对抗各种反对意见而确立的。
      3. 在文书写作中,注重论证的对话性和针对性,明确己方主张是对何种对方观点的回应。
      4. 整体上,将法律知识的应用过程,展现为一个追求“合理可接受性”的理性说服过程,而非简单的知识复现。这往往是高层次法律职业能力考查的关键所在。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转向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论辩转向” 在法律论证理论中,“论辩转向”指的是一个研究重心的根本性转移。它标志着研究者不再仅仅将法律论证视为一种静态的、独白式的、以逻辑形式有效性为核心的逻辑推演过程。相反,它强调法律论证本质上是一种 动态的、多主体的、在特定社会与程序规则下进行的对话和说服活动 。论辩转向将焦点从“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转向了“言说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第二步:论辩转向的核心特征与具体表现 这一转向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独白到对话 :法律论证不再被视为法官或律师个人的内心推理或单方陈述,而是被视为原告、被告、检察官、法官等多方参与者之间交换理由、回应质疑、进行抗辩的对话过程。 从形式逻辑到论辩程序 :评价论证好坏的标准,不再仅仅是形式逻辑的“有效性”,而是论辩程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例如,是否给予了各方平等的陈述机会?是否有效回应了对方的质疑?是否遵循了公认的论辩规则? 从必然性到可接受性 :论证的目标不一定是获得一个“必然为真”的结论(这在价值判断和法律解释中往往无法实现),而是旨在形成一个在特定语境下,对特定听众(如法庭、法律共同体)而言具有“合理可接受性”的结论。 从语境无涉到语境敏感 :论辩转向强调法律论证深深植根于具体的法律制度、程序阶段(如庭审、调解、上诉)、社会文化背景和案件事实细节之中。论辩的策略和有效性高度依赖于具体情境。 第三步:论辩转向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具体关联与考查 在法律职业考试(如案例分析、论述题、文书写作)中,理解“论辩转向”意味着考生不能只满足于罗列法条和给出最终结论,而必须展现动态的、对话式的论证能力。这主要体现在: 模拟对抗性思维 :在分析案例时,需要同时设想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可能提出的论据和反驳,并评估各自的强弱。这要求考生具备“换位思考”和“预判反驳”的能力。 构建有说服力的论证链 :论证不是孤立论点的堆砌。考生需要展示如何从事实和规范出发,通过一系列理由和推理步骤,逐步推进并捍卫自己的主张,并能预见和回应可能的挑战。 注重论证程序与规则 :在考察法律文书写作或诉讼程序相关题目时,需要理解不同诉讼角色(代理人、法官)的论辩责任、发言顺序、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性规则,这些规则框定了论辩进行的框架。 实现结论的合理可接受性 :在解决存在法律漏洞、规范冲突或价值衡量的疑难案件时,目标不是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答案”,而是通过充分展示权衡各种原则、政策、先例和社会效果的理由,构建一个在职业共同体看来最具合理性和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第四步:理论渊源与典型代表 论辩转向深受哲学和法学领域“实践商谈理论”和“论辩术”复兴的影响。其重要理论代表包括: 图尔敏的论证模型 :将法律论证的结构从“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扩展为包含资料、理据、支撑、限定和反驳等要素的实践论证模型,体现了对论证动态性和场域依赖性的关注。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强调论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强化“听众”的认同,法律论证的核心是说服特定的听众(如普通听众、特殊听众如法官)。 阿尔尼奥、阿列克西等人的法律论证理论 :阿列克西提出了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设定了一系列理性论辩的规则和形式,如普遍化要求、一致性要求、负担规则等,为法律论辩的理性检验提供了程序性标准。 第五步:总结与备考启示 总结 :“法律论证的论辩转向”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它要求我们将法律论证理解为一种 受规则约束的理性对话实践 。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沟通了形式逻辑与实质价值判断。 备考启示 :在应对法律职业考试时,考生应当有意识地运用这一视角: 在案例分析中 ,像律师一样思考,构建论证与反论证。 在论述题中 ,不仅陈述观点,更要展示观点是如何通过理性论辩对抗各种反对意见而确立的。 在文书写作中 ,注重论证的对话性和针对性,明确己方主张是对何种对方观点的回应。 整体上 ,将法律知识的应用过程,展现为一个追求“合理可接受性”的理性说服过程,而非简单的知识复现。这往往是高层次法律职业能力考查的关键所在。